janet7682441 wrote: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sniader wrote:看過一集介紹美國地方警察值勤的介紹影片, 夜間無照明或任何反光警告號誌的腳踏車照樣被攔, 警察也只是口頭告誡這名騎士 在San Diego時,的確有同學因為這樣被攔下來,隔天他馬上就去買一支手電筒裝在腳踏車上,另外在Irvine時,也有朋友因為後車燈不亮,被警察攔下來,也是口頭告誡後,就讓朋友離開.
耶...那我不就算很衰了= ="之前在2高往汐止的隧道內完全沒有違規也在速限內卻被後方的紅斑馬閃燈進安全區攔停正在納悶之際,馬主說我的"後牌照燈"不會亮原來是後牌燈座電線燒毀,不說我還不知道勒全車洗的啵亮的連牌照也跟新的一樣毫無淤泥但也還是因此被開一張,也真夠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