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對方直接提 過失傷害 告訴

個人意見如下:

1.對方要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提高賠償的金額.
2.先提出誠意,帶水果至對方家拜訪,記得要記錄下來,照像,攝影,錄音等.
3.向警方說,請將案件送調解會調解.一般會調解二次,據網路上查到資料,約80%的事故合解
在這個階段就會結案.
4.申請事故鑑定,花3000元向各地的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時,會請雙方到場描述
當時狀況,此時,若有各項證據,影像畫面等,都要提出來,可以降低自己的肇事責任,一般法官
都是按照這份鑑定報告書,來判定雙方的責任及賠償的金額.
5.若調解不成,送地檢署,到檢查官時,檢查官還是要求二方合解,又會回到調解會,此時約有
剩下20%案件中的18%案件,會在此時合解結案,只有2%的案件會真正走入法律程序.
6.一般的過失傷害,雖是刑事案件,最後法院判下來,多是易科罰金,這是不會列入前科記錄的.
這和我們一般人認為,因過失傷害被判刑後,就背一條前科,有很大的出入.依你描述的狀況,及
肇事責任的百分比來推測,就算真的成立過失傷害,法官應也是輕判,且得易科罰金.

參考:第六條的第三項
第六條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訴訟的過程冗長,對方及我方的時間,精神成本都很高,可以向對方表示,為了這一點事上法
院,不放敷成本,曠日廢時.據資料顯示,從訴訟開始到一審判決出來,約要一年的時間.
8.能和解最佳,再溝通溝通.

在台灣我最不能理解的是,為何大車和小車發生事故,大車都較吃虧.昨天問理賠專員,他也表示相同
的意見,保險只能負擔民事部份,刑事部份,保險公司無法承擔,必須由雙方溝通,和解.

但若和解不成,走到正式法律程序,心理壓力一定很大,但也不必太驚慌,一步一步走,才是王道.
看完你的回覆,心裡稍微有底了(第六條的第三項部分)
這幾天有找 前車鑑委員 做諮詢
可是是說要 現場圖&事故鑑定
來分析比較準確
承辦員警是說下次通知
不是調解就是法院
因為對方做筆錄時
就直接說要告過失傷害
連調解都沒辦法調

t1388 wrote:
個人意見如下:1.對...(恕刪)
騎車要一直油門,這樣會很累啦
又不是吃蛋糕吹蠟燭
話說我也覺得像榮總那(如果不是榮總請見諒啊...)
樓主停15秒 是在移動的時候被撞 還是完全靜止的狀態之下被撞?
那邊全都是下橋的車流,所以車速通常不會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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