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1158 wrote:
讓我想到了2006年的烏龍法案.....
二○○六年,為保障機車族道路安全,立法院在半夜火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卻誤將修正條文修訂為「開車要戴安全帽」,讓民眾傻了眼。交通部只好用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開車不戴安全帽者不罰。
上列文字.取自中時電子報。...(恕刪)
本文寫的沒這麼白話文,
本文是
「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其實這個條文對一般人說你要說寫錯也對,寫對也對,
因為法規一開始本來就說明了,
汽車一詞是包含一般人所稱的4輪以上的汽車以及兩輪的機車都算,
然後在汽車以下再細分貨車、小客車、機器腳踏車等等
所以汽車駕駛人算是汽機車駕駛人的統稱吧,法規的說法就是這麼硬,
就例如你可以看看你的機車駕照上面寫的是汽車還是機車是一樣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