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隊長」小心國道內線龜速遭罰


*~艾力克斯~* wrote:
H神還是會自圓其說
然後不停迴圈!

我猜他會說
1.法官的解釋有問題

2.繼續亂解讀扭曲法官的解釋來符合自己的說法
不是八個小時前的新聞嗎...哪來的lag

MILK660 wrote:
這好久的新聞了 不是...(恕刪)


遭罰車主:我錶速有到100kph啊!
沒用啦, 真的會龜的還是照龜啦, 會超速的還是會超速啦, 又很難抓,
抓個一兩個, 一點警示的效果都沒有.
龜速會被罰,但是另一種也是令人頭痛的是他沒龜速,他行駛最高速限100或是110,但是他卻當了路隊長.這就拿他沒辦法了嗎?
『以時速81公里,連續行駛內車道25秒之久,因當時並無堵車情況,國道警察逕行舉發』

罰得好!!


有的龜車會說:「我車子上的時速表已經100公里了,我為何要讓,你誰呀?」
黃色小鸭 wrote:
法官對超車道法規的解釋大大打了H神一巴掌

不過法官會怎解釋也是早就知道的事情
...(恕刪)

法官所說的, 那一點打了誰?
麻煩再看一下內容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故原告主張小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限是「得以」最高速限,而非「應以」,應係對條文文義之誤解。

"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還是超車行為當中,不屬於變換車道,的其他部分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
這裡說的是例外狀況, 並非說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因為
"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
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因為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有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例外法, 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 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況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表示此時為F或S-stable車流,擁有安全車距
所以這是"可以變換車道"的時機, 可以超車,可以進入內車道,才有辦法最高速行駛

如果能倒推解釋
J車流, 或 S-metastable車流,無安全車距,當然無法超車,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車速必然無法最高速,所以不能行駛內車道? 堵塞時,在內車道的車都違規了,內車道反而淨空才對嗎?
對不起, 例外法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不能這樣解釋

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視為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才有辦法解釋


本件違規案件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全程錄影蒐證舉發,該路段路況正常,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非超車,卻未以最高速限100 公里之速度沿路占用內側車道,該車違規事實屬實,原處分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內側車道速度, 是該路段最高速限100 公里

依光碟內容所示,該路段當時車流量正常,系爭車輛自光碟時間00分21秒起出現於畫面,至00分46秒離開畫面,期間系爭車輛以時速81公里連續行駛於該道路之內側車道,且當時系爭車輛前方並無車輛堵塞,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輕易變換車道,然系爭車輛始終無超車之情,是原告主張其係出於超車必要始行駛內側車道云云,並非可採。

這裡不就點出受罰的理由
"未以最高速限100 公里之速度"
"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輕易變換車道"
"始終無超車之情"

超車是要變換車道的
不換車道是行車, 不是超車

黃色小鸭 wrote:
我猜他會說
1.法官的解釋有問題

2.繼續亂解讀扭曲法官的解釋來符合自己的說法...


你看吧!
一直無限迴圈自圓其說
真是服了他了!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孤寂之狼 wrote:
監理單位答辯,當時路況正常,賴男並非要超車,但卻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速度


herblee wrote: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噗...你的意思是,監理單位在講廢話,就算這個賴男真的開到100,同樣會被開單是嗎?

(這麼簡單的問題,我想回文應該可以控制在100字以內吧...)

孤寂之狼 wrote:
基隆市1名賴姓駕駛,日前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16公里處,以時速81公里,連續行駛內車道25秒之久,因當時並無堵車情況,國道警察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3千元;賴姓駕駛不服取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賴男辯稱,當時因外側車道有3台遊覽車,為了要超車才會行駛在內車道,且並無連續占用事實;監理單位答辯,當時路況正常,賴男並非要超車,但卻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速度,沿路佔用內車道,有國道警察全程錄影蒐證,訴訟駁回,可以上訴
...(恕刪)

看多了
違規車主只會耍賴狡辯
國道警察
不超速行駛的情況下
還是中外車道超車比較順
不知道那些龜頭龜腦開龜車的人在想什麼
這些烏龜真的要嚴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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