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法官對超車道法規的解釋大大打了H神一巴掌不過法官會怎解釋也是早就知道的事情...(恕刪) 法官所說的, 那一點打了誰?麻煩再看一下內容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故原告主張小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限是「得以」最高速限,而非「應以」,應係對條文文義之誤解。"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還是超車行為當中,不屬於變換車道,的其他部分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裡說的是例外狀況, 並非說內側車道為"行車道"因為"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都有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例外法, 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 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況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表示此時為F或S-stable車流,擁有安全車距所以這是"可以變換車道"的時機, 可以超車,可以進入內車道,才有辦法最高速行駛如果能倒推解釋J車流, 或 S-metastable車流,無安全車距,當然無法超車,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車速必然無法最高速,所以不能行駛內車道? 堵塞時,在內車道的車都違規了,內車道反而淨空才對嗎?對不起, 例外法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不能這樣解釋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視為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才有辦法解釋本件違規案件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全程錄影蒐證舉發,該路段路況正常,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非超車,卻未以最高速限100 公里之速度沿路占用內側車道,該車違規事實屬實,原處分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內側車道速度, 是該路段最高速限100 公里依光碟內容所示,該路段當時車流量正常,系爭車輛自光碟時間00分21秒起出現於畫面,至00分46秒離開畫面,期間系爭車輛以時速81公里連續行駛於該道路之內側車道,且當時系爭車輛前方並無車輛堵塞,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輕易變換車道,然系爭車輛始終無超車之情,是原告主張其係出於超車必要始行駛內側車道云云,並非可採。這裡不就點出受罰的理由"未以最高速限100 公里之速度""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輕易變換車道""始終無超車之情"超車是要變換車道的不換車道是行車, 不是超車
孤寂之狼 wrote:監理單位答辯,當時路況正常,賴男並非要超車,但卻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速度 herblee wrote:"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噗...你的意思是,監理單位在講廢話,就算這個賴男真的開到100,同樣會被開單是嗎?(這麼簡單的問題,我想回文應該可以控制在100字以內吧...)
孤寂之狼 wrote:基隆市1名賴姓駕駛,日前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16公里處,以時速81公里,連續行駛內車道25秒之久,因當時並無堵車情況,國道警察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3千元;賴姓駕駛不服取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賴男辯稱,當時因外側車道有3台遊覽車,為了要超車才會行駛在內車道,且並無連續占用事實;監理單位答辯,當時路況正常,賴男並非要超車,但卻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速度,沿路佔用內車道,有國道警察全程錄影蒐證,訴訟駁回,可以上訴。...(恕刪) 看多了違規車主只會耍賴狡辯國道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