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175641 wrote:
(恕刪)...路口擺八支紅燈也是闖
我是希望路口只擺遠端右側的那個燈桿,也就是左近、右遠各兩支,一個十字路口也才四支,且燈面能面向駕駛人為佳,最好能像圖中一樣,對於每一車道都能在其上方掛設燈面,如此不只可以讓所有車道駕駛人皆可看到號誌燈面(且還可以對於各車道各別得以管制),且也避免了如交通部所說的停在路口中央準備左轉的車輛也能看到設在右側的號誌燈面,這就是我想要的。
所以我就想說不如像美國或韓國一樣,只設遠端燈面,近端燈面就不設了,且遠端燈面設在同向車道這一側,燈桿能越長越好,最好都能伸到道路中間(雙黃線處)左右,以讓所有停紅燈的駕駛人皆可「清楚」看到號誌燈面,這才是理想狀態。
韓國首爾:

美國里士滿(Richmond):

美國愛荷華州德梅因(Des Moines):

美國懸臂式號誌(Mast-arm)設置:

日本也是一樣遠端設在同向車道側:(北海道)

加拿大也是:

新加坡懸臂式號誌也是如此:

其實還有很多國家也是,懸臂式號誌本來就是要設置在遠端同向車道這一側,雖世界各國法律都沒規定說要設置在哪裡,只要設置在能讓所有駕駛人抬頭皆「清楚」辨識的地方即可,不過以世界的設置慣例再加上常理來想,通常式設在遠端同向車道這一側,燈面面向所有停止線內的駕駛人看才能讓所有人抬頭皆能清楚辨識的啊,我們法律規定就算了(早在半世紀前就規定成這樣子了,只是後面的人不太想去動它…),怎會「強制規定」應該至少要有一燈面設至於遠端左側(燈面面像沒有車子的逆向車道這一側)呢? 實在荒謬!!
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