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即將上路,舉發交通違規,超過7天不受理

所以法案送到立院審議之後,七天內法案未審議通過或退回,負責審議的相關立委不得領取該月薪水,已領者繳回之?

0958324778 wrote:
不違規就什麼也不怕,七天有點短,只會保護違規者,今天如果違規者回頭找舉報者麻煩,誰來保護?這些立(利)委是甚麼腦袋?...(恕刪)


小弟覺得如果一次收到大量罰單
那是不是代表有慣性違規的習慣
照道理應該是加重罰則才對
怎麼反而去限縮舉發的期限


psza wrote:
所以法案送到立院審議之後,七天內法案未審議通過或退回,負責審議的相關立委不得領取該月薪水,已領者繳回之?...(恕刪)


如此損已的事情,有可能嗎?

oral wrote:
小弟覺得如果一次收到...(恕刪)


你的文中不是有寫了...
提案立委覺得逾期前大量檢舉叫做「惡意檢舉」,與立法原意大相逕庭,所以修法成七天內。

真不明白腦袋裡裝什麼,什麼叫惡意檢舉?要不要先定義一下。

違規累犯,期限內一次檢舉完成(假設是五十件,三個月內),跟每七天檢舉完成(件數假設也是五十件,也是三個月內,不同是每七天檢舉一次),最終的結果有什麼不同?

不就奇檬子不同而已嗎?
立委就這麼照顧違規者的奇檬子?

繳稅養這些白爛.....TMD!
都是因為「蟠桃先生」,所進行的選民服務.

頭份檢舉達人連環拍...竹南民眾看到郵差就怕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2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竹南報導〕頭份檢舉達人「跨區」到竹南,檢舉了上千件的違規停車案件,因檢舉達人不會「告知」,被檢舉者幾乎都不知道被拍,不少人收到二、三十張罰單,聯名向立委陳超明陳情並尋求行政訴訟救濟,陳超明也將辦理會勘,在不妨害行人權益下爭取劃設停車位。
陳超明國會辦公室主任梁瑞騰說,陳超明認為「處罰並非目的,改善才是目的」,被檢舉者違規停車固然不對,但檢舉達人拍照後,並不會告知,而且一拍就是連續一、兩個月,待被檢舉者收到警方開製的罰單,即使已經改進,但後續的罰單卻接踵而至。
梁瑞騰說,尤其竹南地區與頭份地區的情形不同,被檢舉的環市路沿線,在尚未增設人行道前,住戶已習慣將車輛停在家門前,即使增建人行道後,還是有斜坡道讓住戶汽車進出,不能完全責怪他們不遵守交通法規;委員服務處將辦理會勘,評估在不影響人行權益下,爭取劃設停車格,並努力讓檢舉相關法規更加完善。
竹南警方三月中旬陸續接獲縣警局交通隊交辦的轄區「大量」違規停車檢舉案件,發現檢舉者是頭份檢舉達人,檢舉路段為竹南鎮環市路及火車站東站周邊,尤其特別關心人行道被汽車占用的違停問題。
警方收到檢舉照片後,經查證違規屬實,隨即製單告發,寄送了一千多張罰單,收到二、三十張罰單的車主大有人在,有陳情人說,「現在見到郵差來,都會怕!」
難怪一堆違規肇事的層出不窮
或者是違法改裝一大堆 反正警察沒空裡我 也不會抓我 沒差XD~~
我要賺大錢 我要學著賺大錢...
沒辦法誰叫臺灣選舉制度是這樣.不用出來選也可以當立委

就算壓根不想讓他成為立委.黨提名就可以爽爽當立委

誰還在跟你日頭赤燄燄爬爬造.搞不好還選輸(還想擴編勒)

PS.3個月變7天.那當初立法的那些人都腦袋有問題摟?受理時間落差那麼大
應該要寫信立委陳超明,讓他知道真正的民意

oral wrote:
昨天通過的條文,以後舉發手腳要快一點了,不然很快就過期被打槍了
這幾天要加班了,小弟的硬碟裡面還有快2000件,大都是闖紅燈還未送去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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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將不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避免有心人惡意濫行。

由於現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執法機關舉發時限為90日,導致常有檢舉民眾天天拍照,卻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3個月時,才一次大量舉發,造成被舉發者3個月後頻繁收到罰單。

對此,提案立委陳超明認為,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間不信任,甚至產生報復心態,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大相逕庭,因此才提案修正。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民眾將無法檢舉超過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除遏阻違法事件,同時避免有心民眾濫行。

立院三讀/舉發交通違規 超過7天不受理
...(恕刪)

再次證明
台灣的鄉愿跟民粹是無敵的
鬼島不意外

惡意檢舉?
笑死人

那違規是啥?
善意違規?

eric62 wrote:
沒差,我都習慣當天檢舉完,偶爾會拖到隔天
..(恕刪)

我之前一天一兩百件
一天真的檢舉不完

就算一整天啥事都不做
拼命送件
一直對著電腦也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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