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向道沒有機車待轉區的路口,機車是否闖紅燈被撞算無闖紅燈!?

關於「雙向單車道,沒有設置機車待轉區的路口,機車是否闖紅燈被撞,算無闖紅燈!?」部分,

駕駛行為的佐證資料:
外星生物 wrote:

這路口是T字路口,無設置機車待轉地上也無待轉區
小弟我今年三月中旬時,剛下完課騎著JOG90要回家
行經該路段前約十公尺左右,看到一名女學生剛好停在照片中的左邊,電線桿下方,
正準備等綠燈轉彎,當時我燈號為綠燈,不過看到該名學生有輕催油門的跡象
而我當時是從照片的對向車道,要騎過來,我們兩個等於同車道
我按了兩下喇叭示警後,看他並無往前的跡象,便輕催油門前進
不過正當跨過白色停止線時,那女學生突然衝出來,
我下意識的先反應的罵了很大聲的三字經
一邊稍微往左偏猛按煞車,不過真的太近了,
最後還是撞上他車子的左後方
兩人倒地後,我先起了身,因為有稍微跳車人沒很大礙
但正當我轉頭時,看到那女學生躺在地上「滑手機...」
雖然很不爽,但還是走過去問他有沒有怎樣,原來他在call朋友
(題外話:
中途警察先到場後,邊跟警察聊天邊等交通處理小組時,我躺在地上的JOG被一台開車左轉的三寶輾過...)
後面調解委員會處理時,對方家長猛抓說我撞他女兒
而且猛聲稱自己沒闖紅燈!
老媽跟我索討五萬,老爸馬上接著說要十萬,說要給我年輕人一點教訓,
真的快把我給氣死...
(他說因為之前通電話時,我在電話裡對他口氣很差,他打來就說我撞他女兒,我只是跟他說關於肇事前後原因,電話裡不好說我們見面時再談,他就開始劈哩啪啦講一堆,說要告等等怎樣,因為字句都黏在一起聽得不是很清楚,最後還掛我電話...)
(醫藥費、復建費、工作損失、精神賠償、上班請假補償、美容、雷射、機車維修費、還有當天穿的衣服...)
我賽,我還很好心的說,機車維修部分請他跟汽車三寶一起協商,
你只需再額外負擔我看診費用,其他都不用欸....
前前後後調解了三次,但還是沒有下文,
最後對方比我先提告,被刑警通知去做筆錄時,
刑警說因為該路口為雙向單車道,所以雖然有監視器看到他闖紅燈
但不夠成「闖紅燈」,因為該路段為「雙向單車道,經車只需靠左等待無車輛通過時,即能左轉」
所以只能在開庭時說對方,未依規定行駛!
上了交通部網站查機車左轉的法條,都只有說設有標誌路段須待轉
但沒有上面刑警所說的規定,
如標題所述,請問「雙向單車道,沒有設置機車待轉區的路口,機車是否闖紅燈被撞,算無闖紅燈!?」
感謝各位!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因、次因及說明。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假  設:
     
甲  方: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主因)。
乙  方: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次因)。
說  明:由於機車行駛至交叉路口,其轉彎,無標誌(機車兩段左轉或禁行機車)或標線
     (機車左轉待轉區或禁行機車)者,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
     向燈,換入內側車道(快慢車道分隔線左側的快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
     轉之規定行駛。
     而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
     故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
     甲方以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
     處左轉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乙方以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假  如:
     
乙  方:汽車(包括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或後車駕駛人未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主因)。
甲  方: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次因)。
說  明:由於汽車(包括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且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而機車行駛至交叉路口,其轉彎,無標誌(機車兩段左轉或禁行機車)或標線(
     機車左轉待轉區或禁行機車)者,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換入內側車道(快慢車道分隔線左側的快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之規定行駛。
     故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
     乙方以汽車(包括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或後車駕駛人未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甲方以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
     處左轉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路權歸屬的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
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5 條: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神風小黑貓 wrote:
乙  方: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次因)。


乙方可以主張已注意車前可能發生的狀況,並鳴喇叭示警
即使不算闖紅燈,我記得有一條是"如無燈號之路口,支線道應禮讓有燈號之主幹道"
女學生轉彎的方法應該類似支線道出入口吧,而你是有號誌的主幹道..路權在你身上...
如果她轉彎方向的道路有號誌,那她應該是看該線道的號誌轉彎而不是你這向的號誌,簡單說你綠燈她就該是紅燈...



外星生物 wrote:
這路口是T字路口,無...(恕刪)
對不起 小貓先生
關於你的假設圖說是錯的,正確該路段為雙車道,也就是一向1線的車道,二向共2線,並非雙向4線道。
也就是沒有快慢車道之分,你認定的慢車道其實是路肩。所以有人駕車從路肩竄出,你就知道是誰的錯。

神風小黑貓 wrote:
關於「雙向單車道,沒...(恕刪)
老頭我跟我的20年FZ2,於2011年7月第三次環島平安歸來。 就是愛騎檔車。
這關闖紅燈甚麼事,簡單說就是對方未注意後方來車在路肩突然起步意圖橫跨車道左轉
你抓錯方向扯無關的闖紅燈根本模糊焦點嘛
外星生物 wrote:
這路口是T字路口,無設置機車待轉地上也無待轉區
小弟我今年三月中旬時,剛下完課騎著JOG90要回家
行經該路段前約十公尺左右,看到一名女學生剛好停在照片中的左邊,電線桿下方,
正準備等綠燈轉彎,當時我燈號為綠燈,不過看到該名學生有輕催油門的跡象
而我當時是從照片的對向車道,要騎過來,我們兩個等於同車道
我按了兩下喇叭示警後,看他並無往前的跡象,便輕催油門前進
不過正當跨過白色停止線時,那女學生突然衝出來,
我下意識的先反應的罵了很大聲的三字經
一邊稍微往左偏猛按煞車,不過真的太近了,
最後還是撞上他車子的左後方

你說前車停在電線桿下方,我判斷白色標線為15公分寬路面邊線(比雙黃線還粗),前車停止位置即路肩延伸至路口內範圍,涉嫌路邊起步未注意來車。
若白色標線為10公分寬快慢車道分隔線,就算當地交通局要把15公分線硬凹為快慢車道分隔線,都是前車涉嫌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外星生物 wrote:
兩人倒地後,我先起了身,因為有稍微跳車人沒很大礙
但正當我轉頭時,看到那女學生躺在地上「滑手機...」
雖然很不爽,但還是走過去問他有沒有怎樣,原來他在call朋友

警方有開張單給對方嗎?

外星生物 wrote:
刑警說因為該路口為雙向單車道,所以雖然有監視器看到他闖紅燈
但不夠成「闖紅燈」,因為該路段為「雙向單車道,經車只需靠左等待無車輛通過時,即能左轉」
所以只能在開庭時說對方,未依規定行駛!
上了交通部網站查機車左轉的法條,都只有說設有標誌路段須待轉
但沒有上面刑警所說的規定,
如標題所述,請問「雙向單車道,沒有設置機車待轉區的路口,機車是否闖紅燈被撞,算無闖紅燈!?」
感謝各位!

刑警說?初判表怎麼判呢?
這樣確實不構成闖紅燈!此路口有無兩段式左轉待轉區沒有關係,不影響肇事責任。
地圖上看 該右側是15cm的路邊線,也就是路肩.所以沒有左轉車未讓直行車之責

同車道你是後車撞上左轉彎之車,除非她的轉彎是突然不可防範的,那麼你之肇責將會是70%-100%

看你所述 她是沒注意後車逕行轉彎,那麼她將要負30%之肇責

如果有影片可佐證她的行為是不可防範的突然左轉,你才有機會贏否則你將會輸
很明顯又是一起洗腦很徹底的結果

外星生物 wrote:
這路口是T字路口,無...(恕刪)


闖紅燈嗎?沒有停止線我覺得很難定義
路邊起駛未禮讓幹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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