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品質比較好!警察不會管!!!


里斯特 wrote:
法規面而言 "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這句話已經說出答案了
第一優先位置是原設有固定位置
除非放置牌照的設備損壞致無法固定
則可依第二優先位置懸掛於前後適當之明顯位置

SWAMO wrote:
它都有掛中華民國的車...(恕刪)
我也見到過,大喇喇在公路上也沒人管
psza wrote:
這句話已經說出答案了
第一優先位置是原設有固定位置
除非放置牌照的設備損壞致無法固定
則可依第二優先位置懸掛於前後適當之明顯位置

+1

交通部90.07.03. 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號函
警方攔查時,對未設計固定位置供懸掛號牌之車輛,應如
何稽查乙案
主旨:有關警方攔查時,對未設計固定位置供懸掛號牌之
車輛,應如何稽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公路局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路監交字
第九0二0五五一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汽車號牌
之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相關規定懸
掛固定等,均已有明確規定,本案請依前開規則規
定辦理;惟對號牌不懸掛於原設有之固定位置而置
於車輛前後端者,尚難謂合於上開規則第十一條之
規定
;至號牌因故無法懸掛於原設計固定位置之車
輛,而將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之處罰,仍宜由執勤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交通部90.07.03. 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
號函
樓主如果超過那台車之後拍到前方也掛台灣民政府的車牌,發這篇文章還有點意義。
依照現有的影片內容...後方機車騎士指著前方的轎車,也沒停下叫警察。這樣要警察攔車,實在有點超過啊。

個人覺得警察倒是應該多抓抓汙損牌照的大型車輛啦,上次在某禁行大貨車的高架道路上發現兩台外觀一模一樣、並肩而行的砂石拖車。靠近一看,別說看清車牌號碼了,連車牌都找不到...厚厚的汙泥已經把車牌跟車體融為一體。再往前開,連拖車頭後方的牌照也是整片黑...說真的,如果只從後方看,完全無法辨識兩台車的差異。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psza wrote:
這句話已經說出答案了...(恕刪)

"除"....外, "應".....
再申明一次, 看你要如何解釋這條文, 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是一種解釋,


法條的論點, 本人不想為未掛原位置的車主辯解, 樓主開炮找警察開刀, 才讓我不以為然.
都說有行政裁量權, 不要只看到只自想看的.

交通部90.07.03. 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號函
警方攔查時,對未設計固定位置供懸掛號牌之車輛,應如
何稽查乙案
主旨:有關警方攔查時,對未設計固定位置供懸掛號牌之
車輛,應如何稽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公路局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路監交字
第九0二0五五一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汽車號牌
之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相關規定懸
掛固定等,均已有明確規定,本案請依前開規則規
定辦理;惟對號牌不懸掛於原設有之固定位置而置
於車輛前後端者,尚難謂合於上開規則第十一條之
規定;至號牌因故無法懸掛於原設計固定位置之車
輛,而將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之處罰,仍宜由執勤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交通部90.07.03. 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
號函

里斯特 wrote:
至號牌因故無法懸掛於原設計固定位置之車輛,而將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之處罰,仍宜由執勤員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交通部90.07.03. 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
號函

要留意「因故」這兩個字
我國車輛車牌固定位置之大小均需符合監理機關所發號牌尺寸
影片中的車輛原設計固定位置可以掛違法物品,代表該位置並無損壞致無法固定車牌
所以這就不符「因故」要素
您另一個論點說樓主向警察指著前車
老實講
要我是那位警察,我也搞不清楚樓主的用意在哪
晚上視線就不太好了,車輛一瞬間開過去也看不出所以然
國道遇過+1
顯然掛這種車牌的數量不少
大家遇到的都不是同一種車型
但行車記錄器拍起來很模糊應該無法檢舉
比較好奇...
過路費是不是都不用繳?
這些叛國賊,在路上給我遇到我一定把他攔下來找他麻煩!
千萬別拿中華民國的法律來告我啊!有種拿台灣民政府的法律來辦我

psza wrote:
要留意「因故」這兩個字
我國車輛車牌固定位置之大小均需符合監理機關所發號牌尺寸
影片中的車輛原設計固定位置可以掛違法物品,代表該位置並無損壞致無法固定車牌
所以這就不符「因故」要素

+N

因故要合情合理合法

但總是有人無限上綱 解釋成有原因.有理由即可

s48633015 wrote:
國道遇過+1顯然掛這...(恕刪)

遠東要找誰收過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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