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7晚上,從桃園回三峽的路上,在山鶯路上看到!懸掛台灣民政府的紅色車牌,下面有我們中華民國的車牌!但是很明顯一個品質很好!不會褪色!另外一個褪的亂七八糟了(其實褪的切線很整齊!!)!!然後經過臨檢站,警察不為所動!!看來已經快要立國成功了!!!立國之路不遠了!而且品質還不錯!!看來台灣的警察已經被同化了!!!!
tk119 wrote:看都看不清楚……怎...(恕刪) 因為我當時候有用手比前面的車!警察杯杯~轉頭看一眼~就不理我了!!bremboar wrote:是裝在機車上?還是安...(恕刪) 機車上~~nikita 很抖~
重點是該車有違法嗎?該車懸掛車牌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 太高? 太低?就算有一點點不符合規定, 只要有掛出來, 應該也都還好吧.懸掛車牌不符合規定只是行政罰, 警察有行政裁量權.額外掛一張車牌當裝飾, 應該沒有違法問題.
里斯特 wrote:重點是該車有違法嗎?該車懸掛車牌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 太高? 太低?就算有一點點不符合規定, 只要有掛出來, 應該也都還好吧.懸掛車牌不符合規定只是行政罰, 警察有行政裁量權.額外掛一張車牌當裝飾, 應該沒有違法問題. 依法規規定中華民國的車牌應懸掛在車廠設計之位置該位置不得以違法物品取代之影片中的車輛確實已經違法(車牌位置互換)如果原廠設計位置懸掛合法車牌下方加掛違法物品、不影響合法車牌辨識就不違法只是會被取笑而已
psza wrote:依法規規定中華民國的...(恕刪) 那要看如何解釋法規了, 法規面而言 "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解釋成除原設固定位置外, 只要依下列規定懸掛就是合法的.網路上有很多討論, 基本上就是有爭議, 為避免爭議, 警察行政裁量並無不妥.第 11 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