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路權是狗屁,撞傷人就是要賠!

路權也不就是,區別使用道路權力的大小而已,可別自己擴大為有撞別人的權力,
就算是開火車的,遇到狀況沒有煞車減速也是有過失。
有本事撞到人不傷人可以不用賠,沒本事撞傷了人就得賠錢,這應該很容易理解,跟路權沒多大關係。
lulovepig wrote:
絕對路權?
在路上有...(恕刪)


會發這篇是因為之前有些人遇到車禍上來發問,但01一堆人發表沒錯就不用理受傷的人這種言論,
一副只要路權是我的就完全不用理對方這種言論,我只是想告訴大家在實務上對錯不是重點,
有沒有人受傷才是重點,只要對方有受傷,往往沒錯的人(沒受傷)就要承擔車禍造成的大部份賠償,
雖然會有例外,但少之又少.

而且那些人還會發表長篇大論來說明路權怎樣怎樣的,我是覺得很好笑,只要法官安你一條該注意未注意,
刑事罪名就背上了,路權根本就是個屁.
有分刑法,民法
重點……懶惰(自行參考張房東)爭取權力;漠視義務

lio3697 wrote:
會發這篇是因為之前有...(恕刪)

這說法太偏頗
已經有不少判決顯示並非受傷的一方就是勝訴的一方
所謂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大家都只說應注意及不注意
但是事實上卻忽略能注意這要件
法律不是強人所難
不是要求將不可能化為可能
我覺得目前法律這樣是合理的
你說絕對路權
那假設我有絕對路權
看到有路人違規穿越馬路
我刻意撞死他也沒關係
因為絕對路權~~這樣不是會有問題嗎

lio3697 wrote:
會發這篇是因為之前有...(恕刪)

以前沒有行車紀錄器

很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外加台灣人老一輩的想法 情理法 受傷是最大了

所以才會有那種大碰小 永遠都是大吃虧

現在幾乎人手一台行車紀錄器

路邊也是處處都有監視攝影機

所以不在像是以前在那裡各說各話

自然不會有啥以傷坑人的事情在發生

真理之手 wrote:
以前沒有行車紀錄器
很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外加台灣人老一輩的想法 情理法 受傷是最大了


真的,吃過類似悶虧的人應該一大堆吧.
情理法~台灣有行車記錄器後才有“路權觀念”的出現.不然一堆只會說謊的寶兒們在路上找賺錢的機會.
wecotu wrote:
大概是怕有人專門去撞闖紅燈的行人吧!


不小心撞傷的話頂多過失傷害,蓄意去撞的話就算殺人未遂了吧
夜間且下雨,但路上有照明,且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

夜間下雨燈光被水分子吸收那來視距良好....很矛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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