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16/593860/
2015年04月16日18:11 2年前新北市1名就讀國二的少女,下課後自三芝區公車站牌穿越設有分向島的台二線公路,遭江姓男子開車撞癱,終身需要看護,向江男提告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少女原可獲賠1500餘萬元,但因少女違規穿越馬路,應自負8成肇責,再扣除已領取保險費200多萬,今僅判江男須陪89萬餘元。

2013年2月晚間7時許,少女於三芝區土地公坑的公車站牌穿越馬路,江男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內側車道未及注意,攔腰撞上,當場造成少女腦出血、頭部多處骨折等重傷害,送醫緊急動手術救回一命,仍因中樞神經受損造成偏癱和一目失明,終身無法工作,並需人隨時照料。

少女事後由父母提出對江男的民事求償,請求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765萬餘元,少女父母自認應負本案7成責任,實際請求500多萬。

江男對於車禍不爭執,但認為當時天色昏暗又下雨,眼睛一瞄到要閃避已來不及,請法院判定;至於車禍刑事責任,因雙方在法院取得刑事和解共識,少女父母主動撤回。

判決表示,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固為夜間且下雨,但路上有照明,且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江男仍負有一定過失責任,並認為少女車禍時正值青少年,事故後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所受損害共計1522萬餘元。

但因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法官審酌發生原因、經過及程度,少女、江男各負車禍責任比例應為8比2,少女可請求賠償為304萬餘元,扣除已請領的強制險理賠金214萬餘元,准賠89萬多元。(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該注意未注意多好用啊!!
絕對路權論是屁,撞到違規的人還是要賠300多萬,還好有和解否則要再加一條過失重傷害罪.
這是鬼島的法條,很多事故都被因注意而未注意或是行人優先給無線上綱了,很奇怪的是飛機只要不是跨越其它航線根本不可能會相撞,所以問題在於不是車子有多快而是有沒有遵守紅綠燈通行.法條應該改掉哪邊綠燈哪邊有絕對路權.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爭議.也不會有任何模擬兩可的問題了

gygy12242000 wrote:
這是鬼島的法條,很多事故都被因注意而未注意或是行人優先給無線上綱了,很奇怪的是飛機只要不是跨越其它航線根本不可能會相撞,所以問題在於不是車子有多快而是有沒有遵守紅綠燈通行.法條應該改掉哪邊綠燈哪邊有絕對路權.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爭議.也不會有任何模擬兩可的問題了


該怪的是法院老是有奇怪的法律壓迫用路人!!

立委每天都在爭利我們選了一堆天兵也不顧民生...可憐呀
那是沒行車記錄器,
不然警察那邊直接認定反應不及,
少女一毛錢都拿不到。
現在是法律處在很不穩的狀態,
什麼叫視線良好?
那在這些法蟲面前用腦撞牠們的臉,
再去看顱內出血,半邊不能動。
看要怎麼賠?
幹,死鬼島。
大概是怕有人專門去撞闖紅燈的行人吧!
如果有保第三責任險
車主就不用搞到還要自付額了吧.....

此案例就不評論

單以路權來說

很多人自以為直行路權無敵大

不管是行人、汽機車闖紅燈

在你可反應時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你直接撞看看

看是不是直行路權無敵大

很多 奇怪法條 需要恐龍法官 自私立委 無腦官員

自己壯烈成仁 才會改變吧!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絕對路權?
在路上有絕對路權的交通工具只有火車吧...
哪條法則有指出轎車在路上有絕對路權了??
這案件應該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民事判賠,是民事庭法官的見解
刑事因雙方合解,無法得知刑事庭法官的想法

民事/刑事,常有不一致的結果
美式足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案,刑事無罪,民事要賠,就是一例
lio3697 wrote:
絕對路權論是屁,撞到違規的人還是要賠300多萬,還好有和解否則要再加一條過失重傷害罪.

應該說,本來就沒有「絕對路權」這回事

即使是在高速公路(理論上沒有行人),
遠遠地看見車道上有人/有人突然由分隔島跳出來;撞上去的責任,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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