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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18:11 2年前新北市1名就讀國二的少女,下課後自三芝區公車站牌穿越設有分向島的台二線公路,遭江姓男子開車撞癱,終身需要看護,向江男提告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少女原可獲賠1500餘萬元,但因少女違規穿越馬路,應自負8成肇責,再扣除已領取保險費200多萬,今僅判江男須陪89萬餘元。
2013年2月晚間7時許,少女於三芝區土地公坑的公車站牌穿越馬路,江男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內側車道未及注意,攔腰撞上,當場造成少女腦出血、頭部多處骨折等重傷害,送醫緊急動手術救回一命,仍因中樞神經受損造成偏癱和一目失明,終身無法工作,並需人隨時照料。
少女事後由父母提出對江男的民事求償,請求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765萬餘元,少女父母自認應負本案7成責任,實際請求500多萬。
江男對於車禍不爭執,但認為當時天色昏暗又下雨,眼睛一瞄到要閃避已來不及,請法院判定;至於車禍刑事責任,因雙方在法院取得刑事和解共識,少女父母主動撤回。
判決表示,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固為夜間且下雨,但路上有照明,且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江男仍負有一定過失責任,並認為少女車禍時正值青少年,事故後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所受損害共計1522萬餘元。
但因本案雙方均有過失,法官審酌發生原因、經過及程度,少女、江男各負車禍責任比例應為8比2,少女可請求賠償為304萬餘元,扣除已請領的強制險理賠金214萬餘元,准賠89萬多元。(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該注意未注意多好用啊!!
絕對路權論是屁,撞到違規的人還是要賠300多萬,還好有和解否則要再加一條過失重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