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chi1962 wrote:
所以才說是題外話。...(恕刪)
這樣的題外話根本沒有意義!
另外,我前面並沒有說對方完全無責,
像這樣的小車禍,即使您全責,賠償金額應該也不會太高,
以後開車時再多注意一點就好了,沒必要為了爭一口氣傷神又花時間,
(俗話說:錢能解決的事都是小事)
若是對方有受傷,搞到後面心裡不爽,對您提出傷害告訴,
您不見得比較有利!
violeter1017 wrote:
警員說的沒有錯,這...(恕刪)
yingchi1962 wrote:
但我必須捍衛我的行車路權,這也攸關我必須賠償多少比率。
畢竟有人無緣無故騎車不看車,讓我被撞上,
我個人覺得我一向遵守交通規則,卻還要付出代價,是一件十分倒楣的一件事情。
yingchi1962 wrote:
交通部98.07.03 交路字第0980040138 號書函
交通部 交路字第 0980040138號書函
請看完此頁內容,「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
再看我的情況
我跟機車處於同一車道,兩線道 汽機車都處於外線車道。
所以我認為警員說的完全錯誤。 轉彎直行車之路權概念不適合用於我發生的交通事故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