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車禍,無肇責被鑑定翻盤的機率

qaz200513 wrote:
1.路權由大到小 路>街>巷>弄,再來是路寬

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7.因違反到路交通規則照成他人傷亡
總和上面你輸的機率很大

1.沒這個規定 路權不是這樣判斷的 你自己6.都貼出來

7.但你根本沒說樓主違反啥交通規則就說樓主輸面很大?
小宸宇 wrote:
1.路權不是看路街巷弄,這是錯誤認知,因為巷可能比街還大條,街也可能比路還大條。
支道、幹道、路權是看號誌和地上所畫標誌,機車方向地上有寫「停」路權就小於樓主。

6.樓主已通過路口,已無法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所以才會車側被撞。

1.中肯 不過地上是標線 立桿才是標誌

6.現場支讓幹確定就沒有左讓右的問題


robin0222 wrote:
巷弄要先停再開

沒這個規定
如果3000塊的交通鑑定你是無肇責的,那基本上翻盤的機率應該非常小,
我之前的案例是警察說無法鑑定,3000塊的交通鑑定說我無肇責,而對方
是100%,對方不服所以有申請了覆議好幾次結果都一樣,最後對方也是要
償我所有損失.
黃色小鸭 wrote:
1.沒這個規定 路權...(恕刪)



小宸宇 wrote:
1.路權不是看路街巷...(恕刪)



1.交通法規是死的,雖然有很多不合理但是為何沒被推翻

(.路權由大到小 路>街>巷>弄,再來是路寬),去翻閱一下就知到了

2.樓主沒說撞擊點事在前門後門,還事後車廂

4.現在車禍事件有因果關係,並非碰撞到,才有事




想翻盤除非1.提供機車行進路線
2.或舉證因違規車輛在轉彎出臨停,所照成的視線死角






qaz200513 wrote:
1.交通法規是死的...(恕刪)


路權大小問題....算了,有經驗的人是不會去講路街巷弄,這無關路權大小順序
遇到你就懂

不管撞前門後門後箱,都是被撞,絕不可能說我用其中一部份去撞機車,

違停部份,以那距離角度,我想不用我說了,毫無關聯。


最後,你可能搞錯了

是機車的想要翻盤,不是汽車樓主。
很明顯是支線應禮讓而未禮讓
而且對方一定是超速才會煞車不及........
之前我也是遇到阿伯加完油左轉沒看左方.......
結果阿伯距離我超近的時候發動,當下我馬上按喇叭,但還是停不住.......因為阿伯整個檔在馬路上面......害我飛出去
最後和解對方賠七成.......
我覺得要看對方誠意,基本上支線一定是吃虧!
上次詢問果警方,一般這種事故支線到應禮讓而未禮讓至少賠七成!
況且你開那麼慢........
對方有誠意談就好處理,不願意談就告到底吧......
(PS項弄間耆那麼快真的害人害己)
小宸宇 wrote:
路權大小問題.......(恕刪)



1.你我辯論這個沒意義,我們又不在事發現場
2.樓主應該保險專員討論,他應該有類事的件處理過程案例

要先說別人請先爬文,這一類型在01理搜尋一下有幾十筆類事的案例
汽車想全身而退,惟一就是舉證對方的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71&t=333706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37555
qaz200513 wrote:
1.交通法規是死的,雖然有很多不合理但是為何沒被推翻

(.路權由大到小 路>街>巷>弄,再來是路寬),去翻閱一下就知到了

我不用翻閱就知道你是錯的...

你這是一般人常有的錯誤路權觀念...

【路權由大到小 路>街>巷>弄,再來是路寬】就是因為不合理 所以才不會成為法規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幹、支道應如何區分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覆議字第九一一0二九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已有幹、
支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如:交岔路口若設有閃光
紅燈或「讓」、「停」等標誌、標線之道路則為支線道,設有閃
光黃燈或未設上述相關標誌、標線道路為幹線道,請參考。
三、次查臺灣地區目前之道路並未就路、街、巷、弄之路寬,車道數
之劃設統一規定,且駕駛人於正常行駛中較難察覺路名、路牌,
故貴會所提依來函「說明四」以區分幹、支道之判斷方式請再斟
酌。
四、另有關支、幹線道之劃分狀況、劃分標準等,依據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
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故貴會受理覆議之案例時
,如對相關支、幹線道標誌、標線、號誌等之設置有疑義,請逕
向相關主管機關洽詢。(交通部91.09.12. 交路字第0九一00
0八八一六號函)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為臺南縣佳里鎮轄幹線道與支線道之判別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 7月14日南院龍刑復99交聲 589字第 990033078號
函。
二、查有關幹線道與支線道之區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58條、第59條、第 172條、第 177條及第 211條已有幹、支
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規定,應為明確,本案所詢「
臺南縣佳里鎮文化路與民生街」,建請可就該二道路實際之標誌
、標線或號誌設置情形,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三、另所詢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所援引本部 96年 3月15日交路字
第0960002608號函釋判定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數計算是否相符乙
節,經查本案道路如與本部上開號函釋情形相同,則該分局援引
本部上開號函釋據以計算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數,應無疑義。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本:臺南縣政府


本版最近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668424&p=1

較寬的要讓較窄的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64075&p=1

路要讓街&較寬的要讓較窄的耶...


qaz200513 wrote:
想翻盤除非1.提供機車行進路線

翻盤啥?

初判表樓主無違規耶
qaz200513 wrote:
要先說別人請先爬文,這一類型在01理搜尋一下有幾十筆類事的案例
汽車想全身而退,惟一就是舉證對方的違規

對方支未讓幹違規確定 樓主還要舉證啥?

看來你根本狀況外...
qaz200513 wrote:
1.路權由大到小 路>街>巷>弄,再來是路寬 ...(恕刪)

請問一下,這張要怎麼說?
18米寬的是「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43巷」,旁邊小條的是『鼎祥街」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2.6662721,120.3160772,3a,75y,285.88h,77.9t/data=!3m6!1e1!3m4!1sBYY7PFXLSJZdpydLMd0_cg!2e0!7i13312!8i6656?hl=zh-TW
不論由大到小或是以路寬計都是互相牴觸,而且巷是寫慢,街是寫停,也就是當街和巷各有車要通過時,街道要禮讓巷道優先通行,嚴重違反您的路權認定耶。


TKTV高雄都會台-焦點新聞1010619 巷比路寬! 民族一路543巷18米寬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初判無肇責.那你還送鑑定.....還要付錢....你有問題啊!?

目前法律上你沒事.一旦鑑定出來你有肇責....你不就當傻子了嗎!?

鑑定費還要你出!?花錢來證明自己有罪!?笨蛋才這樣做!!!

maxduan wrote:
初判表我無責
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所以樓主是右方車沒錯啊

不過通常是保險公司賠錢兩造車主對於誰對誰錯就比較沒意見,大事化小.

但如果是因為肇責在對方,保險公司不願賠變成車主要自掏腰包那當然要奉陪到底. 你第一次談和解時保險公司怎麼說?

你的過程有點怪耶,通常警察會記錄現場後初判,保險公司依初判談和解->和解破裂上調解委員會

又不是什麼大事怎麼會變成初判無肇責->開偵查庭->調解->鑑定?他是告你過失傷害嗎?
男人若有錢,老二香又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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