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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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胖1229 wrote:
支持員警嚴格執法


給新營分隊員警N個讚
先搬張椅子來這坐,等等就會有內線護衛隊出現
AKB濕吧 wrote:
欸在臺灣法官地位沒多...(恕刪)


雖然沒多大,但是判決也只能含淚硬吃下來
北部中部的警察要不要加油一下,

不要都是南部在開單,

北部也很需要你們啊~
真的 明明前面沒車限速110 卻開在我時速表105地方 中線的車多 又快了一點 根本無法超車 閃他遠燈 還踩煞車

Jonjonyen wrote:
警察要開你單也一定...(恕刪)


行駛國道內車道 95公里太慢挨罰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8月1日 上午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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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在國道最高速限一一○公里路段,以時速九十五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國道警察舉發罰款三千元。王認為時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減速,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王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駕駛小型車,以時速九十五公里持續行駛在速限一一○公里的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

王主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該規定立法精神在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被罰很冤枉。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被舉發時,車道車流狀況正常,他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或僅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王既非超車,又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已妨害他人路權。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王男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


真的要龜在內線至少要開到GPS 與速限相等or 以上.
這樣鐵定罰不到你.

fannfu wrote:
行駛國道內車道 95...(恕刪)


讚啦

再佔用內線車道嘛
3000掰掰
北部車多不容易維持高速行駛
龜車比較不影響車流
雲嘉南中山高最容易遇到龜車
本來很順暢突然就慢下來了
大家擠成一團
超越龜車後就可以維持高速行駛
然後大家又擠成一團
又是龜車當路隊長
新營路段就是這樣
真的要多抓一點
讓高速公路發揮該有的運輸效能
真假?

我第一天聽到開內線一定要用最高速限來開

這法官理解真的對嗎?

內線龜車開95
如果換到中外線,我覺得他會開80
這樣你覺得他開內線是不是比較不塞呢?

大家都只會砲內線龜車,但中外線龜車更多,更慢,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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