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iman000 wrote:也就是對方靈活閃過,他就不用罰了 差點開車門肇事,就是這條法規要罰的對象。但這是要差點被害的人,懷恨在心,或者有正義感,主動去檢舉報警。不然不會有第二人去檢舉報警,交通警察也不會剛好站在附近。這條法律要說不實際也沒有錯。像某台車在鄉下農田旁的道路突然開了車門,可是附近五公里半徑沒有第二個人第二台車。這種情況之下他就算是「亂開車門」也不會害到任何人,也不會有人檢舉他亂開車門。
正本清源,不如在汽車車門靠馬路側,加上開門前警示燈,靠馬路側要開車門前,須讓警示燈閃爍3秒(最好是此時車門必須自動上鎖),3秒後才能開門。這樣才讓車道上的駕駛有機會發現有人要開車門,要下車的人至少有時間觀察。 不過這要車廠配合,就像是安全帶一樣。
若是這樣, 只是好奇閃燈要作在哪? 顏色如何? 後續會不會又有改裝死光?會不會有1. 車主開車門, 被強制停三秒, 這三秒閃燈,騎士出事被判 "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開車門的車主3/騎士7責任?2. 車主知道要下車會被強制停三秒, 所以停車後先開車門等三秒, 不完全開拿好物品後, 手一推就不會有被強制停三秒的問題騎士出事被判 "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開車門的車主7/騎士3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