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1/1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者,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雖然覺得3600有點少但終算是要開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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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cwhite07 wrote:
立法院院會11/1...(恕刪)


罰則應該要再更重
開車門不注意的人太多了

xscwhite07 wrote:
立法院院會11/1...(恕刪)

多罰10倍 還差不多....
根本就少一個零呀
沒誠意
罰一千二連高中生都不痛不癢吧...

被撞一下無法上班+修車了費用就幾千甚至要萬元了
說要罰一千二到底誰想出來的阿
感覺是象徵性的,有沒有依規定開車門,很難查吧,
肇事以後,這罰金也是小事了,賠償問題才是大問題。

xscwhite07 wrote: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者,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是真的嗎?
這立法也太智障了吧
首先是要肇事才能罰
也就是對方靈活閃過,他就不用罰了
再來是一千二至三千六這價碼是怎麼裁量的
都已經肇事了還有區分輕重嗎?
真是莫名其妙的立法
就跟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及支線禮讓幹道一樣,除非肇事要不然根本不罰
依照國人的劣根性這點罰金根本是不痛不癢

不知道想出1200-3600,腦袋是裝啥的
該做的是加重開門肇事的罰則吧!

感覺政府只是趁此發一筆小財,家財政境困難至斯,唉,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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