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lover26 wrote:今天因為是騎士身亡,否則這位騎士恐怕得面臨過失傷害的刑責…(恕刪) 是的。照台灣現在這種"行人路權最大"的謬論,如果這件車禍死的是行人,除非遇到明理的法官,不然這個機車騎士不管民事還是刑事都一定輸的。
有期徒刑六個月通常得易科罰金有心想關犯嫌的話至少要判七個月但是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法官審酌刑度未與被害人和解者通常以最重刑度一半起跳也就是判一年半台南維冠大樓案裡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均未與受害人和解法官依法最重只能判五年當過立法委員的人不應該不知道
holyduck wrote:我也覺得把公車站...(恕刪) 高雄也是,快車道卻有公車站牌,卻不設在慢車道,然後快車道還能右轉,而非先切進慢車道在右轉,快慢車道中間還有花圃等分隔島,機車又小台腰轉到快斷,還是會怕撞到直行機車!我曾經在公館捷運站前,明明在慢車道阿嬤還能上車,可是公車站在快車道,阿嬤走路慢以為可以上公車,她走到公車島時剛好公車要開走,她就加快腳步要追,可惜追不到直接摔倒在公車島上,還有公車島上有其他路人叫救護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