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iman000 wrote:
你的觀念怪怪的
狀況1既然可以用緊急避難行為阻卻違法
那就表示法律上是容許的
狀況2
塗銷就是沒有禁止
哪來啥實際上有禁行機車的效力
狀況1是有人被開單事後去申訴,後來法官裁決下來是以"緊急避難"為由撤銷罰單
但法律上你還是會被禁行機車開單,並非法律容許,那是事後裁判的結果
狀況2你最好打去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問問,我之前打去那邊的科員有很明確地告知
塗銷只是市政府要減少員警開單並實施道路平權的消極做法
實際上發生車禍還是會有禁行機車條款問題,效力在三車道、三車道以上都是存在的
只要在三車道(或以上)的內側發生事故,根據99條就會對機車不利
並不會因為沒有禁行機車字樣就無效而平權,厲害吧~
p.s 不是我觀念怪怪的,奇怪的是這個殖民政府制定的法規。
.展哥. wrote:
正確來說本來就應該跟在違停後面等,等到違停情況排除在繼續騎車,但是台灣的機車族無視禁行機車,直接騎上就對了
.展哥. wrote:
其實我特別喜歡躲在違停後面拍違規的,機慢車道若有違停,機車族不耐久候就會繞去禁行機車道,此時最好檢舉了
你檢舉越多就能讓更多人感受到法規的不合理性
廢除禁行機車條款指日可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