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一般機車同車道超車

ahriman000 wrote:
你的觀念怪怪的
狀況1既然可以用緊急避難行為阻卻違法
那就表示法律上是容許的
狀況2
塗銷就是沒有禁止
哪來啥實際上有禁行機車的效力



狀況1是有人被開單事後去申訴,後來法官裁決下來是以"緊急避難"為由撤銷罰單
但法律上你還是會被禁行機車開單,並非法律容許,那是事後裁判的結果

狀況2你最好打去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問問,我之前打去那邊的科員有很明確地告知
塗銷只是市政府要減少員警開單並實施道路平權的消極做法
實際上發生車禍還是會有禁行機車條款問題,效力在三車道、三車道以上都是存在的
只要在三車道(或以上)的內側發生事故,根據99條就會對機車不利
並不會因為沒有禁行機車字樣就無效而平權,厲害吧~

p.s 不是我觀念怪怪的,奇怪的是這個殖民政府制定的法規。


.展哥. wrote:
正確來說本來就應該跟在違停後面等,等到違停情況排除在繼續騎車,但是台灣的機車族無視禁行機車,直接騎上就對了

.展哥. wrote:
其實我特別喜歡躲在違停後面拍違規的,機慢車道若有違停,機車族不耐久候就會繞去禁行機車道,此時最好檢舉了



你檢舉越多就能讓更多人感受到法規的不合理性
廢除禁行機車條款指日可待




.展哥. wrote:
正確來說本來就應該跟在違停後面等,等到違停情況排除在繼續騎車,...(恕刪)


如果違停停一整晚,機車也要等一整晚的意思喔

cokecolatw wrote:
塗銷只是市政府要減少員警開單並實施道路平權的消極做法

中華民國政府公務員就是特別聰明
台南新營乾脆塗掉雙黃線,來減少雙黃逆向的檢舉量
cokecolatw wrote:
實際上發生車禍還是會有禁行機車條款問題,效力在三車道、三車道以上都是存在的
只要在三車道(或以上)的內側發生事故,根據99條就會對機車不利
並不會因為沒有禁行機車字樣就無效而平權,厲害吧~

這也是有問題

理論上
若機車能舉證,一直行駛內側(而不是變換車道);事故因果就和「禁行機車」無關
(難道,汽車駕駛行駛內側時,視力自動退化,看不見機車?)

當執法者自己觀念都不清楚時,人民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cokecolatw wrote:
不是我觀念怪怪的,奇怪的是這個殖民政府制定的法規

稍有邏輯,都能看出台灣的交通規劃,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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