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騎士命喪貨車輪下駕駛不起訴原因是這個

家屬有一種小孩養大,死了也要利用到底的概念
台灣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後果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unlocker wrote:  .
希望這正確的判例不要只有曇花一現

還有"應注意未注意"這鬼條款是不是也該修法了....
(恕刪)

是刑法14條,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你少了一個能注意差很多,也恰好是這條救了卡車司機,你確定這條是鬼條款??
這類判例早有許多實例,但部分人僅因為曾經少部分的愚蠢報導,加以人云亦云,就以為應注意未注意冤枉很多人。
況且法條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一樣是幾個阿呆以訛傳訛導致變成多數人不知道「能注意」這句。
感覺死者家屬真的很不要臉!這樣還要凹大貨車司機!

tansywen wrote:
是刑法14條,是應...(恕刪)


鬼條款無誤!因為能否注意的舉證責任是被告!
如果貨車司機沒裝行車記錄器,或是沒錄到影像,
肯定被告到死!
tansywen wrote:
是刑法14條,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你少了一個能注意差很多,也恰好是這條救了卡車司機,你確定這條是鬼條款??

shotia wrote:
這類判例早有許多實例,但部分人僅因為曾經少部分的愚蠢報導,加以人云亦云,就以為應注意未注意冤枉很多人。
況且法條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一樣是幾個阿呆以訛傳訛導致變成多數人不知道「能注意」這句。


不好意思我說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這才是三寶肇事無辜駕駛卻要負連帶責任的天條!

法律魔人背法條都好棒棒,等親自吃過三寶飯再來分享心得也不遲唷
unlocker wrote:
不好意思我說的是《...(恕刪)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看不出跟「應注意未注意」有什麼關係。

oeo_one wrote:
難得一見的檢察官APPLE2017...(恕刪)

正義獲得伸張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看不出跟「應注意未注意」有什麼關係。

大哥,幫你用紅色註記重點了
一般重型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

記者都說重機
這真的蠻容易混淆

尤其現在又很對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