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山劍秀 wrote:
這個是可以檢舉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一和三都可以,
檢舉一次、救人一命,就當是做善事吧!:...(恕刪)
檢舉當然可以檢舉
警察不會告發而已
這個車主很聰明
都有打方向燈
雖然只是閃一兩下
但員警認定這樣就叫有打方向燈了
不會開單告發的
至於安全距離類的就更不用想了
除非後車有急煞或翻車
要不然員警才懶得理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