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LII wrote:
我是砂石車駕駛,建...(恕刪)
沒辦法,因為砂石車撞自小客車,只要不是撞得太兇,自小客車車主都還有存活的可能性
但反過來說自小客車撞重機,只要不是撞得位置剛好理想,重機車主基本上是九死一生
還有你說你是砂石車車主?
我不太相信呢?
砂石車的死角比一般自小客車更多,撞擊力道也更大的情況下,撞到重機時,重機車主是十死無生…
不過…,也許你是個不上國道的砂石車車主,或是反正很多砂石車都撞人撞習慣了,也不多差這些重機?
wow168 wrote:
會提這種問題的人我想應該也不好判斷在高速公路上怎麼開車!口哨
別整天亂亂想別人會滑倒,開車專心點!
要上高速公路前各種車輛都要做好該做的準備!
職業駕駛人要睡眠充足,運輸車輛貨物要綁好過磅.
每個人把自己該做的做好,什麼路都很安全!...
鋼杯 wrote:
我個人認為這一條也該刪除,而且要附加一條不得申請民事賠償相關條文
再來就是希望政府能提高強制險的費用保額跟理賠範圍
不管是車對車,車對機車,機車對機車....都有相當的保險金可以彌補.
讓不管你是開車還是騎車的成本都會相對提高一些.
HankFox wrote:
就算裝了行車紀錄器可以釐清肇責
但其中一方家屬不服提告(尤其是有些不肖律師會跟家屬建議提告看看)
然後無辜的那一方就莫名背上「過失致死(傷害)」
事後上法院要耗損的時間和精神就夠人折騰了
所以應規定像是:
「若經由第三方公證事故原因並確立肇責且當事雙方無疑義時,則受波及者或因事故造成權利財產受損者,皆無需支付肇事方任何賠償,並得以向肇事者求償因事故發生之所有費用支出。」
徹底排除掉非肇事者的所有責任,不要再有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類的模糊規定
我想類似的法條規定一訂出來,原本反對的大概都會舉雙手雙腳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