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客山莊 wrote:在台灣~~ 兩造雙方因車禍而造成一方受傷!! 另一方過失傷害就是跑不掉了!! 沒做回事,要有過失這個刑事案件才會成立,是不是有過失,則是大家常說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如果真如樓主說的,車身擦痕由右後視鏡開始,大家可以開始下注,我賭這個案件不成立!!另外,因失能期間發生的薪資損失,要提出損失證明,包含驗傷單、薪資證明、請假證明,還可以要求提供第三方公正單位判定是否真的因傷無法工作。就算要賠,也是支付總額的 30%。不要害怕法律,法律會保護了解它的人!!
找個律師朋友問一問比較快"應注意而未注意"啥鬼東西,不應該出現的東西要注意甚麼?難道人走在鐵軌上被火車撞到 火車駕駛要賠嗎?兩萬五怎麼來的 如果依照肇責比例 他要損失25000 / 0.3 = 83333元 請他拿單據另外把你自己的車損,精神損失也算進去這部分他要賠七成給你,記得找原廠你只要損失超過36000 換他要賠錢給你
如果肇責判定您有,建議趕緊和解吧!!這時候傷害罪肯定成立,而且是兩位,光是傷害罪易科罰金的金額就不止25000,但是樓主的說法,按路權來說 對方侵入您的車道導致事故,遇到好的法官,您應該是沒有肇責的,可以跟對方要車損,更不用擔心傷害罪
k9999k9999 wrote:台灣的禁行機車道原...(恕刪) 樓主寫的你真的有看仔細嗎Hsuan0612 wrote:小妹我前幾個月開車在...(恕刪) 對方為了閃避要臨時停車的車而從外車道閃進內車道(內車道地上明確標示了“禁行機車”)還是都故意都視而不見
Hsuan0612 wrote:對方為了閃避要臨時停車的車而從外車道閃進內車道 其實真正的禍首,是那台臨停的車,但你們卻把它忽略沒拉進來扛責任但我也要先說,就算把它拉進來扛責任,如果是以桃園市警局的初判表,會說它沒有責任,我手上就有這麼一張初判表
只要你有保險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你都應該站在對方那邊同時告知對方你希望保險公司多賠一些的誠意讓保險公司出錢這才是保險的目的保險公司理應積極和對方協調和解金額現今保險公司不想賠錢卻邀你出面共同壓制對方你就已經掉入陷阱正確作法是出險以後就全權交給保險公司同時安撫對方如果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訴說你可告知「該賠就賠」「畢竟對方受傷了」錯誤一你是有保險的人,卻從一開始就堅持錯在對方(有保險的人,報案只陳述車禍現象,絕不與對方言語衝突)錯誤二你現在站在保險公司那一邊,反而面臨更大的被告風險(保險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