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酒駕沒事?不會被罰


killer-sean wrote:
臨檢點前「停車睡覺」...(恕刪)


違規者勝訴,但是監理單位可以再上訴哦。

通常再上訴,就會判違規者敗訴,

期待啦。

yuchieh wrote:
這是無罪推定,法律上基本認定。


行政罰根本沒有無罪推定,笑死人囉,虎爛太大了。
以後吸毒的,看臨檢也可以在前面睡覺拒開車門,此例一開,以後都看臨檢路邊停車了。
法官聖明 遠警只會遠遠的
判決合理.

參考另則報導:
楊姓男子承認吃薑母鴨,但拒絕酒測遭罰9萬,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酒測是防範交通事故,而不是測試行人是否飲酒,認為沒有配合酒測的必要。而法官也同意,強調員警沒有當場攔下駕駛行為,欠缺酒駕的客觀基礎,甚至離開哨點,上前批評警方「濫權隨機臨檢」。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535 號):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警察的哨點本來就是要選在用路人不容易改變路線的地方.
駕駛剛好在哨點前的停車位停車,没必要被你臨檢.



本例並非警察目擊行車不穩或是聞到酒味等可能有酒駕之狀況,民眾也非經過路檢站,所以可合理拒絶酒測.
嫌疑人說法:
killer-sean wrote:
劉男不服被警方開單,提出上訴,他主張,去年10月和外國客戶談生意,席間並未飲酒,結束後沿台北市市民大道東往西方向行駛,打算回新竹住處,途中忽然感到疲倦,就將車停入路邊找停車位,平躺在後座,戴上耳機休息,並未發現警方設點臨檢,而且當時停車地點離警方路檢點還約有2、3百公尺。

劉男卻說,他的轎車隔音效果很好,窗戶貼有黑色隔熱紙,由外往內難以看見車內情況

警方說法:
killer-sean wrote:
承辦警方則說,當晚執行夜間酒駕取締,快凌晨1點,劉男駕駛的轎車一看到臨檢點就屢採煞車,立即變換車道,將車停在路邊,警方上前查看,多次敲窗示意,希望劉男配合稽查,但他都不理會,先在駕駛座講手機,之後還爬到後座躺下。

現行法規對汽車隔熱紙沒有規範
證據不足:警方祕錄器畫質不好/對方隔熱紙太黑

如果連不配合臨檢的證據都不足,當然更不能開拒酒測的罰單了
killer-sean wrote:
臨檢點前「停車睡覺...(恕刪)

因為是 "假設" ...

處罰可以用 "假設" 當証據?

「沒喝酒」拒絕酒測被罰9萬 法院翻案:不能罰!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並要求配合酒測的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情形,警察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前提下攔停並要求酒測,姬男本來就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


警察 既然違反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違法取証, 被打槍, 很正常..

killer-sean wrote:
臨檢點前「停車睡覺...(恕刪)

恐龍法官你敢嘴!?
孔融髮倌的邏輯就是要撞死人後才能對其酒測


我覺得很合理,

警察本來就不能無故、隨機對車輛進行攔停臨檢

臨檢只有兩個條件允許,一是設立臨檢點,一是盤查要有合理理由,譬如已違規被攔下的車輛,或是有合理理由懷疑(譬如開車搖晃、酒氣明顯等)

這個案例雖然警察有設立臨檢點,但當事人是在臨檢點前數百公尺,並未進入臨檢站範圍,是警察上前盤查,所以不符合臨檢站條件,於是看的就是警察有沒有合理理由盤查當事人

法官認為從警察提供的影像,看不出當事人有任何行跡可疑或是駕車不穩,那麼當下警察根據什麼理由去臨檢當事人? 單純只是對方在臨檢站前方路邊停車? 這會被法官打槍真的不意外。

換言之,警察根本沒有合理的理由盤察當事人,也沒理由要求他酒測,自然後面拒測罰單就不合法。被撤只是剛好而已


不要以為警察是白癡,這招一個人用過,以後就沒機會了

大家都知道,臨檢站的設立都有考量過

譬如臨檢站前通常都不會有叉路讓你看到臨檢站還有機會轉彎落跑,這是基本常識,等你看到臨檢站,就沒有彎可以轉了,頂多只能迴轉,而臨檢站多半也會開設在無法迴轉或畫雙黃線的路段,你一迴轉,立刻雙黃線迴轉有違規事實,警察就有權利追上去欄停,先開雙黃線罰單,再合法對你進行臨檢。

所以這一個案例出來後,未來警察臨檢站,就會把路邊停車格也考慮進去,臨檢站前一段距離的路邊停車格先用警車佔著,找畫紅線的路段。這樣你就無法用路邊停車來躲臨檢,停紅線就是違停,違停事實存在就構成合法臨檢的要素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