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2671 wrote:
甲方機車:直行車 乙方汽車:停車場出來
甲方車速約60,乙方車速約0~20間。
假設該路段以一般速限50來看
93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60不算嚴重超速,路權還是直行車優先
angel2671 wrote:
甲方有把乙方"直切沒打方向燈"、甲方承認"自己可能車速過快煞車不及"寫入筆錄裡。
既然自己承認,吃個應注意能注意的次因,也是剛剛好而己
angel2671 wrote:
甲方有行車紀錄器,完整記錄下來自己有煞車不及與對方直切沒打方向燈(已提供)
甲方咬定乙方直切沒打方向燈
就算有打方向燈,還是要讓直行車先行
只能說,在中華民國交通部的教化下,台灣人民的路權觀念真的很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