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目前正在上職訓局的甲方,今天下課時發生車禍。
行經一般道路(雙向道)時,甲方 (應注意未注意、超速?) 突然被乙方直切 (未停看聽?)、沒打方向燈(警示燈?)出來,閃避煞車不及直接撞上,甲撞乙。
甲方機車:直行車 乙方汽車:停車場出來
甲方車速約60,乙方車速約0~20間。甲方從乙方左斜前方撞上。
車輛初估受損:甲方左右兩邊殼碎裂,三角架歪斜 乙方左前門擦傷與左後照鏡受損。
人員受傷:甲方雙手雙腳擦傷(有開證明) 乙方無事
甲方有行車紀錄器,完整記錄下來自己有煞車不及與對方直切沒打方向燈(已提供)。警方有現場前後監視器影片。
只有個別作筆錄,甲方有把乙方"直切沒打方向燈"、甲方承認"自己可能車速過快煞車不及"寫入筆錄裡。不知道乙方筆錄。
乙方咬定甲方車速過快(後撞前),甲方咬定乙方直切沒打方向燈。談不攏走法院。
因為準備進入求償和解階段,請問一般這樣情況,肇事比例大約各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