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喵 wrote:
大樓有管委, 你有...(恕刪)


恩已經收集相關證據準備提告管委會,真的是出事推的一乾二淨的,今天又有其他車主遭殃............
ga039461 wrote:
恩已經收集相關證據準備提告管委會,真的是出事推的一乾二淨的,今天又有其他車主遭殃...(恕刪)

要我的意見,應是針對機械廠商不是管委會。但管委會有責任協助求償。
重點在於異物會導致安全性事故,設計就要有防異物的設施,除非廠商能提出防異物有實施上的困難,這種風險在所所有的機械車位是通例。不然很難脫責。
至於繳維護的錢給管委會,管委會只是管理,委託廠維護,並不負責維護。只要其己做到一般管理責任,就不會有法律責任。
保特瓶掉進車位機械裝置,管委會要怎麼管,派人一個小時巡邏一次嗎?那要多少成本?設計問題要從設計解決,製造問題要從製問題解決。那剛巡邏過剛剛好有人丟進保特瓶,然後出事,怎麼辦?

sunyearhuang wrote:
要我的意見,應是針...(恕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二款的規定,
管委會既然負有維修共有或共用部分之責,
而機械停車機械應屬大樓所共有之部分,
則管委會如果對於其維修有所疏失,
可以依據民法第544條之規定,
認為管委會於處理相關設備之維修事宜有過失,
違反委任事務處理之義務,
對於委任人即住戶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知悉
北七喵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二款的規定,
管委會既然負有維修共有或共用部分之責,
而機械停車機械應屬大樓所共有之部分,
則管委會如果對於其維修有所疏失,...(恕刪)

重點在於疏失怎麼界定?
不是發生問題,管委會或誰就一定有疏失。沒疏失也不是一定不會出事。
車位保養維護,是專業領域,有異物掉進設備,機械會發生什麼事,管委會無從預知。管委會委專業廠商維護並無不當。
如果管委會為省錢或其它原因沒有委託專業廠商維護導致機械故障,那管委會就有責任,出了人命也會有刑責。
(桃園有電梯沒保養,出事之判例)

要告人就要找對人,找錯人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告人不成最後反被告)。
sunyearhuang wrote:
重點在於疏失怎麼界定...(恕刪)


唉,你不要再誤導了,只要有出事,不管有無保養,管委都有責任,有保養出事,管委就有責任跟包商要求賠償,住戶是可以告管委跟包商的,而不是管委把球踢給包商就沒它的事。
北七喵 wrote:
唉,你不要再誤導了,只要有出事,不管有無保養,管委都有責任,有保養出事,管委就有責任跟包商要求賠償,住戶是可以告管委跟包商的,而不是管委把球踢給包商就沒它的事。...(恕刪)

唉!言盡於此。
火災死了人,因為出了事 !管委會無論有無疏失都有責任?
那出事時,也不用鑑定原因和責任了,反正都是管委會擔就好?
照你邏輯,管理委員應該沒人敢做吧!
台灣火災有多少,我還沒看過管委會沒疏失要背負刑責或民事的。
電梯也有案例,我只知道桃園的案子,管委有事。
那是因為,管委會要收電梯保養費,但住戶不繳。所以電梯一直沒保養才出事。
像這樣的事,管委會要把不安全的電梯封起禁止使用,而不是任由使用然後出事,卻推給是因為仕住戶不繳維護費。
其它,管委會只要管理沒疏失,不會有事的。

至於要求廠商賠償,其實管委會是就設備求償。私人財產之損失,管委會可以協助求償。
但那不是法律上的責任。重點那是住戶和管委一起對廠商求償,不是住戶告管委,管委再告廠商。
sunyearhuang wrote:
唉!要告就去告吧!言...(恕刪)


火災出現傷亡,如是因消防設備有問題造成傷亡,管委當然也有責任,就像機械車位造成車損一樣,都是設備問題,管委就有負擔管理之責任,像樓主的案例就是管委與包商在踢皮球,既然管委不願意負責,那當然就是告管委,逼管委去跟包商要求賠償,包商是管委聘請的,不告管委要告誰?不然管理費是繳假的哦。
北七喵 wrote:
火災出現傷亡,如是因消防設備有問題造成傷亡,管委當然也有責任...(恕刪)

責任鑑定沒這麼單純啦!
但要簡單的說,沒疏失就沒法律責任,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
所以上了法庭,辯論都在有沒有疏失。
重點在疏失是誰,不是設備是誰管的。
sunyearhuang wrote:
責任鑑定沒這麼單純啦...(恕刪)


包商的錯誤,不就是管委的管理之疏失

我是不清楚你是不是住大樓,如是住大樓,照你的講法,哪天要是因大樓的設備造成你人身財產的損害,記得不要去找管委嘿,要直接去找包商要求賠償
北七喵 wrote:
我是不清楚你是不是住大樓,如是住大樓,照你的講法,哪天要是因大樓的設備造成你人身財產的損害,記得不要去找管委嘿,要直接去找建商或包商要求賠償

我透天,公寓,大樓都住過。
法律沒分大樓還是透天的。有疏失就有責任,沒疏失就沒責任。
不要扭曲我的話。我沒說出事的話,管委會都沒責任。管委會有疏失就找管委會。
管委會沒疏失,你找它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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