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liuis wrote:
我在距號誌燈(紅燈)...(恕刪)
前幾天的事而已。
2017-10-14 09:43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計程車司機沒撞到機車,因涉嫌闖紅燈,害騎士閃避不及摔傷,警方仍依肇事逃逸罪嫌法辦。
中市第一分局交通分隊日前處理西區三民路與民生路口車禍,警員邱建瑋馳赴調查發現只有機車及廖姓駕駛在場,廖男向警方表示行駛至路口時因為閃避闖紅燈的計程車而倒地,對方未停車查看即離去所以沒看到車號。
邱員調閱周邊監視器分析,比對後發現梁姓男子涉有重嫌,將計程車司機查緝到案,訊後依肇事逃逸罪移請地檢署偵辦。
計程車司機梁男(42歲)向員警喊冤表示,他有看到機車倒地,但是因為趕著載乘客前往仁愛醫院就診所以才沒停車。
不過員警打臉表示,臺中醫院近在咫尺,如果民眾真有疾病,就近診治即可,就算是急症要轉診也應該由救護車擔綱。此外監視器顯示計程車原本沿三民路闖紅燈直行往南,看到機車倒地後隨即右轉民生路往西,如果真要載客去仁愛醫院,應該一開始就右轉才對,梁男才又改口稱是機車自摔,他認為沒有撞到機車,所以才沒停車。
警方表示交通事故並非侷限於一定要兩車發生碰撞,只要駕駛行為和事故發生間有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就可能與事故有關,更何況機車是因為閃避計程車闖紅燈才會倒地,還是得按照規定處理。
警方表示,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致有人受傷時,應儘速通知消防及警察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否則依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法第185之4條也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非常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