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0222 wrote:這本來就不是警方的職責今天若是你的車借朋友你朋友撞到別人的車逃逸對方找你賠 你要賠嗎?你不賠 警察可以抓你嗎?...(恕刪) 文章標題是免"罰"... 沒說到要叫警察當法官判定賠償責任,事故登記聯單載明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警察有沒有盡到主管單位的責任與公權力,才是我比較在意的事,計程車的營業登記證承辦單位是各地警察局,警方得知A車B駕駛營業,完全沒有要處置的意思,也不查是誰開的,或依照法規取消營業登記證或是開立罰單,這點是我很悶的地方,行政裁罰是警方的權力與責任。照警方的建議,去告那車主,我相信即便不是他開的他也會認下來,財損照判例下來應該拿不到10分之一的車損金額,因為車折舊計算,肇事駕駛再給車主那筆費用就好了,連出庭都不用,繼續逍遙法外,借用營業執照的事也就正式的和諧掉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