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強制有自發光儀表的車種標配自動頭燈
別射裡面 wrote:
又不是看不到路,就...(恕刪)


原來如此,真是長知識了
只要還看的到路就不用開燈,反正別人有開燈幫我照路即可,是嗎?
還有,開不開燈跟節能減碳沒有關係好嗎? 開燈不會增加油耗

我竟然還那麼認真回你

別射裡面 wrote:
又不是看不到路,就一定要開燈?
看的道路的,不用開燈啊
節能減碳做環保,又不影響別人


你在釣魚嗎?
國道耶~高速公路耶~
晚上不開燈等被撞?
彼得123 wrote:
這是一個討論到爛的...(恕刪)


還有很度濫市區開遠光燈的
那些人的人生道路是有多黑暗?

老車轉了之後就好不要再往前推
有光感應的車燈亮了就好不要再往前推
那些開遠光燈的都不會覺得開了之後要打方向燈很不好打嗎?

kenny555 wrote:
你在釣魚嗎?國道耶...(恕刪)


被撞?
那就是撞人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這種的我都閃幾次大燈後離它遠一點...
免得出事被波及

別射裡面 wrote:
被撞?
那就是撞人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哈哈,看來是認真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2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1項6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你駕照要不要重考
別射裡面 wrote:
開燈很刺眼你知道嗎?...(恕刪)
開燈的用意是為了要讓別人注意到你車子的位置啊⋯⋯但好像有些老一輩的會覺得有路燈看得到路就不開車頭燈了

kobethebestever wrote:
開燈的用意是為了要...(恕刪)


我記得有個老新聞
有個老阿伯在晚上騎一台沒有反光片的腳踏車被後方來車追撞
最後是判後車無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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