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交警給的理由太奇怪了


jean3760 wrote:
處理結果: 不舉發:轉彎處非屬於道路範圍,告發有爭議,不予舉發...(恕刪)


既然你在相信法律的情況下合法檢舉、警方也依法處理,然後也依法做出處置,那你是還要質疑什麼,尊重法律很困難嗎,你這樣跟那些討拍的違規人有啥不一樣,都讓你講就好啦
advantage wrote:
光檢舉一個未依車道行駛,
要搞得如此大費周章,
我只能說這個國家已經癌症末期了!

公務員金律:
多做多錯
少做少錯
不做不錯
如果是你
會選哪個?
allen20347 wrote:
既然你在相信法律的情況下合法檢舉、警方也依法處理,然後也依法做出處置,那你是還要質疑什麼,尊重法律很困難嗎

說得太好了
那下面的這則新聞
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在完成法律程序後提出質疑的
尊重法律真的很困難

【司法首例】檢為死刑犯鄭性澤聲請再審 今獲判無罪
2017年10月26日 11:00:00
已延宕15年的鄭性澤案於26日上午11點宣布無罪,此案為國內首宗檢察官為「定讞死刑」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首例,鄭性澤案的宣判結果引起各界關注。

鄭性澤案起於15年前的一宗殺警案。鄭性澤被控2002年1月5日,與友人羅武雄及蕭汝汶等共7人,在台中豐原的「十三姨KTV」飲酒,席間羅武雄持槍射擊天花板和桌上酒瓶,店家嚇得報警,警員蘇憲丕等人趕抵,雙方槍戰,蘇警中三槍、羅男中二槍死亡。

歷審判決均認定,羅武雄於槍戰一開始即遭警方擊斃,而鄭性澤持羅男交給他的克拉克制式手槍,在原本的座位向蘇姓員警開槍,趁其他警察退出包廂時,再迅速移動到到羅武雄身旁對蘇姓員警再開兩槍,又回到原本座位,由於蘇姓員警送醫不治,最高法院於2006年判鄭死刑定讞。

2016年3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提出五項新事證,依此向高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並認為鄭性澤應受無罪判決。2016年4月12日,台中高分院傳訊鄭性澤開庭,並檢視新事證,以決定是否開起再審。2016年5月2日,台中高分院做出決議,對鄭性澤案開始再審,同時也停止執行刑罰,隔天台中高分院裁定鄭性澤解還台中看守所,隨後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釋放鄭性澤。26日上午針對此案開庭再審,最後鄭性澤被宣判無罪。
曉得 wrote:
法律專業人士在完成法律程序後提出質疑的...(恕刪)


有事嗎,拿槍擊刑事來比,而且人家是法律專業人士、你是啥??,那怎麼不說買菜刀就是殺人未遂算了
allen20347 wrote:
那怎麼不說買菜刀就是殺人未遂算了

法律上對於犯罪認定
犯罪動機很重要
買菜刀不一定是用來犯罪
沒有法律養成的一般民眾這麼說不意外
allen20347 wrote:
有事嗎,拿槍擊刑事來比,而且人家是法律專業人士、你是啥??

法律就是法律
刑法是法律
行政法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嗎?
你是啥?
尊重法律很困難嗎?
法律是人訂的
判決與裁量也是人做的
不能保證一定不會出錯
所以法律程序還有上訴申訴這些補救程序
這才是真實的法治
不然就跟大陸一樣公開審判後
直接送刑場槍決就好
曉得 wrote:
沒有法律養成的一般民眾這麼說不意外...(恕刪)


難怪我現在會看到拿槍擊案來比了

曉得 wrote:
法律上對於犯罪認定
犯罪動機很重要...(恕刪)


對啊,警方都已經依法認定了那你是還要番啥,我前面就說啦、別跟那些違規上來討拍一樣好不..
開罰單就繳錢、沒開單就回去再做功課很難嗎,所以現在倒底是誰不尊重法律啊
advantage wrote:
面對執法單位這樣的...(恕刪)


台灣的都市很多道路都太小都要用國外來做比較什麼都不用做了, 每個商家上下貨也都不用下了你要守法怎麼下! 不知民間疾苦的馬式邏輯. 01蠻多這種假道學的人.
jean3760 wrote:
中線車道直接右轉但是...(恕刪)

他是直行往前一個車距變換車道
再右轉進入私人領地

跟一般路口直行車道直接右轉到另一條道路,根本不一樣

一堆鄉民是眼睛有問題嗎
三總的?所以直接停在轉彎處不動也是剛好?

那就當個活動路障把車丟在那邊等三總看到後來趕車就好了..

反正轄區分局想幹嘛也不能幹嘛


allen20347 wrote:
沒開單就回去再做功課

道路的認定不是警方的權責
請能夠認定的權責機關做認定
就是回去做功課
如果權責機關認定與警察相同
那警方原始的裁量當然就沒有問題
如果權責機關認定與警察不同
那警方的裁量就可能出錯
對於錯誤的裁量
依法可以要求重新裁量
這才是依法行政的法治
這就是交通裁決所與行政法院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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