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lkt84 wrote:你在內線是超越中線車...(恕刪) 你誤會喔,我沒你這種敘述的自大心態去要求前方車輛讓道,前方車輛讓不讓完全取決於前車的安全與駕駛者的水準有關,要在無安全距離下硬切去中線讓道,是你的心態腦補出來的想法。
cricketpage wrote:看看有多少人和她一樣...龜車都認為只要"我的表速"是最高限速..(恕刪) 這一題目前無解,,,台灣就是人太多了,當然車子更多,造成高速公路上不管哪個車道都是滿滿的車子.只能道德勸說那些 "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但是距離前車又很遠很遠的車子" : 請他們們跟前車緊一點.
有為哥 wrote:你在內線是超越中線車、並不是在超越內線前車如果內線前車在超越中線車流,中線也沒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你到底憑哪點要對方讓? 這種情況當然沒話講......而且我相信只要後車看你有在超越中線車的狀況下大多不會逼你非要讓不可偏偏90%所謂再超越前車的內線車.............幾乎都是並排甚至被中線超越....和中線跳探狗...一下他快一點一下你快一點..........來來往往過去5分鐘了還是沒有超越前車...........這樣很讓人抓狂
cricketpage wrote:看看有多少人和她一樣...(恕刪) 相對的,這也表示您如何證明自己的車速是"正確的"...?想要開快車,就要有撞車後與於負起責任的覺悟, 全額賠償受害方所有損失,別學昨日那台貨車一樣,說謊想逃避責任,更別裝孬裝窮哭著說"沒錢,賠不起"
sunmontue wrote:這位看海成花....(恕刪) 你眼睛也有問題阿~「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你」也是看不清楚。然而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可以提高車流量及降低超車事故。然而你卻選擇對交通沒益的巴著內線。夠自私的~我們一起去看眼科吧,我順便幫你掛其他的!
sunmontue wrote:這位看海成花..........吃的達人請自己看清楚"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眼睛有問題就去看醫生.......(恕刪) 您好, 您這樣說不大好吧!因為, 沒有"亦提供" !這句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也就是 "其實沒這樣的法規 "!這樣說是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法規但書沒寫""亦提供" ! 是不能違法憑空創造出來!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使用權利) ! 和速限(義務)無關 !有"使用權利" 才能進入使用 ! 怎麼會拿"遵守義務"是要使用什麼? 如何使用?法規 明文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只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而"最高速限行駛"是三個車道都可以去!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速限" 只能遵守 , 是沒有辦法拿來"使用"的 !不能把"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混淆為 路權 !『最高速限』是限5標誌 , 是無條件遵守的速限 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義務"您知道吧! 法律對特定人課以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義務役 ! 義務教育! 義務律師! 義工(義務工作)!和"權利"是完全相對的 !但書限縮解釋 ! 不能使用反對方(反面)解釋! 不能擴張成"負面方的解釋"也就是不能反過來 ! 把 "一面標誌"說成用路人的車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只能依據法律條文有的明文規定! 不能加油添醋 ! 也不能倒過來講成"反對面向的含義" !只能限縮解釋為 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能倒過來講 !除了但書原本的文字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外的任何添加的, 多的文字! 不同的文字! 全都違反"限縮解釋"!再想想看堵塞(擠在一起) VS 不堵塞(拉開車距) , 速限 可能 相同嗎 ? 不會 !因為堵塞而沒有55m車距, 依法是無法110km行駛的,必須降速!所以,無55m車距, 速限不能設這麼高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依照高管規則6 , 車距30m VS 車距 50m ,車速相同嗎 ? 不會 !8-1-3 但書 ○○狀況下→●●速限行駛 , 就只是在說 " 因應擠在一起或沒擠在一起的不同車距" ,有沒擠在一起的車距"→ 變更內側車道的速限 為"最高速限"那一面!其它多說的! 憑空推衍出來的! 都是多的! 通通違反但書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