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bradia wrote:
銷毀是最簡單的處理辦(恕刪)


確實,公部門有時候只為了自己行政方便,才不會管你老百姓如何如何?

但傷的卻是你我普羅大眾的荷包呀! (或是煩雜的行政手續。)
只是你我目前沒有遇上這類的麻煩事而已。

讓我想起然料費隨油徵收議題,不管人民如何反應,公部門還是老神在在,擺明目前法律就是規定這樣,你就給我乖乖繳納!!
先不管罰則如何
是拖車駕駛偷懶
應該是要怪駕駛吧@@?
雖然壓碎高價物很痛心,但要怪的話,就去怪拖車司機。

執法單位都是依法行政。我相信判的人、壓的人,也很痛心,都覺得拖車司機根本白癡。

法律是保護所有人。多數的無掛牌汽車,都不像這台賓士這麼「清白」,法律之下必須一視同仁。

如果這當中有什麼罪孽,閻羅王也全部記在拖車司機的帳上。

拖車司機可能會愧疚到自殺。
cq5388 wrote:
..我的疑問是:
無牌上路,這樣的過錯需要採用這麼極端的處罰? 而且是唯一處罰。
比例原則是指這個單一案件的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並非用此案跟酒駕去做類推適用。(抱歉,讓你誤會了)

會跟酒駕案件比較,只是凸顯一個處罰太重,一個處罰太輕。並非指這兩個案件做橫向的套用比例原則。
但這兩者法條的處罰強度,難道不能比較嗎?

該社論也是持這樣的看法:
相較之下,銷毀名車不符比例原則,...

所以今天我看到這篇社論時,才會特別有感受。(恕刪)


法律需要注意公平性!
車輛有貴有便宜,難道便宜的銷毀,貴的有替代方案? 那麼就會有,排他與公平性的問題,
很難在這上面畫一條線區隔,所以一律消毀,公平簡單
如果政府可以把該車完成相關程序後,合法拍賣給其他人,然後取得賣價。
這樣至少會有兩個問題:
1、政府可以用這種方式,掠奪人民的財產?(不准人民擁有的財產,政府卻可以擁有?)
2、政府不准人民用事後補正的方式彌補瑕疵,政府卻可以?
如果上面兩種方式都不行或不妥,除了銷毀,還能怎麼做?
cq5388 wrote:
法治的社會是這樣沒錯。
所以才說:...檢視 / 修改這類攸關民生大眾的法條呢?

是先檢視這類法條是否合理? 是否有修正的必要?(恕刪)


的確是不大合理
應該要將涉案者財產充公.遊街示眾.當場槍斃.曝屍街頭才對
家族同姓者滿門抄斬.株連九族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cq5388 wrote: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這本是一條可笑的法律
外國人看到了
還以為台灣是產油國哩
錢多到沒地方花
ryanx wrote:
法律需要注意公平性!(恕刪)


法律需要注意公平性! 這沒有問題,雙手贊同。
公平性若在於A犯法,跟B犯法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相信沒人會反對。
但是偏偏不公平的案例或事件太多了。

如同開大牛的機師若為了避稅不上牌照,且炫耀式的開在市區引擎聲轟轟作響,他的過錯應該比賓士案的拖車司機嚴重多了吧!
但兩者所受的處罰卻是相同,這也是一種不公平。不是嗎?

常常有新聞報導:
某某殺了一個人,法官看他犯後行為良好,有教化可能,因此免除其死刑。
但另一個魔王殺人了,但事後卻毫無悔改跡象,法官可能因此給他個死刑。
這也是不公平,但合法。
因為它適用的法條並非唯一死罪,而是那種幾年以上,幾年以下的徒刑。也就是說有個輕重空間的法條。

但這類車輛的銷毀案例,在「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法條之下,卻是唯一死刑 (只能銷毀一途)。
跟上述殺人案相比之下,又是另一種的不公平。因為「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沒有考慮犯錯的情節輕重,就連過失也是一樣的懲罰強度。
在「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法條之下,卻是唯一死刑 (只能銷毀),造成執法者只能按律執行唯一死刑 (只能銷毀)。
所以我才認同那篇社論所說,這個法條是有拿出來檢討修法的必要。

回來看看此案: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在賓士案中,「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這法條難道沒有過度殘害人民的財產權嗎?
拖車司機那趟報酬算兩萬元好了,因他一時的過錯,唯一死刑之下 (只能銷毀一途),他得賠償五六百萬元(打個折扣),這觀點看來,這樣怎麼會公平呢?

這個案例,我只著眼在於執法的輕重(刑度)有必要修改,因為是N年前的時空背景下立法的,真的還一體適用於現在的社會嗎?
是否訂定個天花板為上限是比較合理的,也比較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
而不是在於說低價車銷毀,高價車不用銷毀。
也不是因為該車單價高我認為銷毀不合理,只是認為行為人犯的過錯,應該依其過失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罰。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更何況是大牛或者賓士

法律定在那邊,就是有人不遵守

你要說是法律的問題,還是行為人不遵守問題

那你乾脆說酒駕不用處罰

法律不只是要看字面上的意思

也要去看立法理由

站在犯罪預防的立場

法律要走在犯罪者的前頭。
預防犯罪或遏止犯罪有時候才是最重要的目的

也就是說不能什麼樣的法律都拿來用比例原則來套用,那樣是不對的

畢竟法律千百條,每一種情況都有不同的使用範圍

法律並不是一般人想得這麼單純簡單

只是台灣現有立法機構實在太腐敗了,
才會讓各式各樣的犯罪層出不窮
死刑都擺在那邊了,但還是有人挑戰

講比例原則

人性哪來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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