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dia wrote:
銷毀是最簡單的處理辦(恕刪)
確實,公部門有時候只為了自己行政方便,才不會管你老百姓如何如何?
但傷的卻是你我普羅大眾的荷包呀! (或是煩雜的行政手續。)
只是你我目前沒有遇上這類的麻煩事而已。
讓我想起然料費隨油徵收議題,不管人民如何反應,公部門還是老神在在,擺明目前法律就是規定這樣,你就給我乖乖繳納!!
cq5388 wrote:
..我的疑問是:
無牌上路,這樣的過錯需要採用這麼極端的處罰? 而且是唯一處罰。
比例原則是指這個單一案件的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並非用此案跟酒駕去做類推適用。(抱歉,讓你誤會了)
會跟酒駕案件比較,只是凸顯一個處罰太重,一個處罰太輕。並非指這兩個案件做橫向的套用比例原則。
但這兩者法條的處罰強度,難道不能比較嗎?
該社論也是持這樣的看法:
相較之下,銷毀名車不符比例原則,...
所以今天我看到這篇社論時,才會特別有感受。(恕刪)
ryanx wrote:
法律需要注意公平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