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政府的怠慢,放任一群垃圾,隨意飆車
長久以來交通就是這樣 駕駛觀念薄弱 路邊亂停車
發生遺憾的機率本來就會高一點
若是沒有那輛銀色汽車.那穿越馬路的人會如何?
特斯拉會停嗎?還是行人會停?還是.....
a515yy wrote:
超速行車影像曝光 蘆(恕刪)


超速!超速!超速!
hosnt wrote:
長久以來交通就是這樣(恕刪)

超速程度的確是會影響事故發生的機率及修害程度,目前超事肇責多以負30%責任來處理,也是有不合理之處的,希望能夠以修法、修交通規則方式,讓超速程度越高的負更高的肇事責任才對,以符合法律上要求的比例原則。畢竟10次車禍9次快,可是似乎目前法規對"快"的處罰是不夠的,導至車禍災害一直降不下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車速只影響車禍的嚴重程度
車速快,只要路權不被侵犯,根本不會車禍;除非自己手殘失控,那另當別論.
車速慢,路權被侵犯,照樣會發生事故.


這就是我想討論的重點
如果因為特斯拉車速過快,讓銀車經過路口時根本看不到它呢?
縱使路權小的車視野所及沒有任何車輛,他只要一超出路口就已經侵犯對方路權了,縱使對方根本還不存在路口?
剩下的就是賭有沒有飆仔經過,因為高速駛來的車也看不到?
這樣豈不是只能永遠走路權大的路,或是一輩子當行人,不然發生車禍自己永遠是路權小的倒霉?
a515yy wrote:
這就是我想詢問的重點(恕刪)


你在市區以高速公路時速在開,發生車禍是遲早的事。
a515yy wrote:
超速行車影像曝光 蘆(恕刪)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有"絕對路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特斯拉 已經違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一點了! 是明顯的不法行為 !
(此處似乎沒有班馬線?) 行人有侵入車道的問題嗎 ? , 問題是行人是在"中央分隔島"上被撞 , 不是行人闖入車道被撞

和支道銀車的部分, 幹道的"特斯拉" 恐怕還是有相當"過失"責任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用路人驅車臨近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必須遵守
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道安規則第9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特斯拉 未減速慢行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處罰條例第45條第9款規定,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固然, 在交通行為當中 ,若有破壞法或法益的行為,也就是不法行為,皆有相關法規之適用。
這些法規不僅僅包含 行政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等範疇) , 還可能適用到刑法或是民法
固然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 然而 , 由於 特斯拉 仍有違反法規之 不法行為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特斯拉 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也未能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存在有"過失"
民法 第 184 條 第1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透過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third order theory of criminal; Dreistufentheorie)來加以驗證。
即《犯罪審查流程》由 ,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成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
(A)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法行為)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1)在客觀上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2)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或具有客觀歸責性(結果犯)
特斯拉 顯然違反相關法令 , 該當 "不法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

(B)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刑法第12條)
過失傷害 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傷,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 則可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必先有 (A) 不法行為 , 才形成(B) 故意或過失
特斯拉 該當 "不法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A), 亦 該當"過失 " 主觀構成要件(B)

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
具備違法性是指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自救行為、義務衝突等等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 。
當然, 台灣目前流行的論述是二階論, 並無三階論有"阻卻不法事由"這一項的考量 。

罪責(Schuld)
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決定為違法行為,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但是交通違規當中, 有些是需要去上課, 再教育, 而非施予 “刑罰”
特斯拉 相關 不法行為 該當 行政法 , 民法,刑法 相關規定之 “刑罰”

成罪

就算"幹道車"是 擁有優先路權? 但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仍難逃相關法益損害之刑責及賠償責任

a515yy wrote:
縱使路權小的車視野所及沒有任何車輛,他只要一超出路口就已經侵犯對方路權了,縱使對方根本還不存在路口?

路權 不是比大小 , 只有"擁有路權" 和 喪失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誰有這個路口的"優先"使用權利 ? 是 特斯拉 而 非 銀車 沒錯 !
但雙方仍存在 "注意義務"!
停車再開 , 是要完全停止 , 完全沒有幹道車才能前進
台灣的違停不是一兩天可以解決的,
其實銀色車可以先右轉,再找機會迴轉,這樣不是更安全?
herblee wrote:
路權 不是比大小 , 只有"擁有路權" 和 喪失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誰有這個路口的"優先"使用權利 ? 是 特斯拉 而 非 銀車 沒錯 !
但雙方仍存在 "注意義務"!
停車再開 , 是要完全停止 , 完全沒有幹道車才能前進


Q: 那已今天新聞為例,銀車要如何確認他擁有路權
A: 停車再開 , 是要完全停止 , 完全沒有幹道車才能前進

那想請問
Q: 假使幹道有輛高速車從視野外駛來,支道車輛該如何確保自己擁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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