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15yy wrote:
超速行車影像曝光 蘆(恕刪)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有"絕對路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特斯拉 已經違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一點了! 是明顯的不法行為 !
(此處似乎沒有班馬線?) 行人有侵入車道的問題嗎 ? , 問題是行人是在"中央分隔島"上被撞 , 不是行人闖入車道被撞
和支道銀車的部分, 幹道的"特斯拉" 恐怕還是有相當"過失"責任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用路人驅車臨近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必須遵守
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道安規則第9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特斯拉 未減速慢行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依
處罰條例第45條第9款規定,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固然, 在交通行為當中 ,若有破壞法或法益的行為,也就是不法行為,皆有相關法規之適用。
這些法規不僅僅包含 行政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等範疇) , 還可能適用到刑法或是民法 。
固然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 然而 , 由於 特斯拉 仍有違反法規之 不法行為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特斯拉 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也未能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存在有"過失"
民法 第 184 條 第1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透過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third order theory of criminal; Dreistufentheorie)來加以驗證。
即《犯罪審查流程》由 ,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成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
(A)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法行為)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1)在客觀上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2)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或具有客觀歸責性(結果犯)
特斯拉 顯然違反相關法令 , 該當 "不法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
↓
(B)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刑法第12條)
過失傷害 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傷,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 則可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必先有 (A) 不法行為 , 才形成(B) 故意或過失
特斯拉 該當 "不法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A), 亦 該當"過失 " 主觀構成要件(B)
↓
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
具備違法性是指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自救行為、義務衝突等等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 。
當然, 台灣目前流行的論述是二階論, 並無三階論有"阻卻不法事由"這一項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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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Schuld)
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決定為違法行為,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但是交通違規當中, 有些是需要去上課, 再教育, 而非施予 “刑罰”
特斯拉 相關 不法行為 該當 行政法 , 民法,刑法 相關規定之 “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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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罪
就算"幹道車"是 擁有優先路權? 但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仍難逃相關法益損害之刑責及賠償責任
a515yy wrote:
縱使路權小的車視野所及沒有任何車輛,他只要一超出路口就已經侵犯對方路權了,縱使對方根本還不存在路口?
路權 不是比大小 , 只有"擁有路權" 和 喪失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誰有這個路口的"優先"使用權利 ? 是 特斯拉 而 非 銀車 沒錯 !
但雙方仍存在 "注意義務"!
停車再開 , 是要完全停止 , 完全沒有幹道車才能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