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ostation 更換電池過程中, 被檢舉遺停!

Wasabia wrote:
換電站設在人行道跟你...(恕刪)

終於有人講出實話了
billhui001 wrote:
收到監理所罰單...(恕刪)
對這種假車主大家幹嘛這麼認真回文。
bq511330 wrote:
我不只換違停會檢舉

看到狗車任何能檢舉的點我都檢舉

連用保護套的都一樣
)


保護套有條文可以檢舉?
對付等級太低的對手,當其是路邊野狗完全忽視牠即可。XD. 看其發言是否站在消費者角度即可知其心態
CLA45 AMG wrote:
保護套有條文可以檢舉(恕刪)


跟車輛外觀有關的條文
自己去查確實有
檢舉得好!
tjptw wrote:
對這種假車主大家幹嘛(恕刪)

不要這麼說嘛
從2011-04-21 註冊到現在
就發了這唯一一篇文
也是蠻厲害的
billhui001 wrote:
收到監理所罰單, 被(恕刪)


照片(伸手)
然後跟睿能公司反映一下.
最後呢.有空就幫忙囉.我不相信該區域沒有違規停車
更不用說.你這是臨時停車.看看是不是人行道全都禁止臨時停車吧.
人行道禁止停車是肯定的!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既然違規是事實,該繳的罰單還是得繳,

會被檢舉的站,以後少去或不要去就好,

不然會被罰不完。
交通違規罰單不會是監理所寄出的。

有 GoStation 的圖嗎?
billhui001 wrote:
收到監理所罰單, 被...(恕刪)


還好我都在加油站換,不然換個電被開罰單超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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