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變換車道方向燈隨便一打就可以硬上嗎?

iverson76er wrote:
https://youtu...(恕刪)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法規根本沒說 , 打了 方向燈就能衝進去 ?
反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同一車道 , 依法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回到原車道 , 並不能侵入到 超越的車 前方之 "安全車距"內

打方向燈只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能闖進去 或 "迫使前車讓道"?

能不能進入同一車道 ? 使用那一段道路? 必須依據 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授權 , 法規規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必須要繞過 "安全車距" 才能進入 , 不是打分向燈就衝進去
該道路的某一車道 ,如果沒有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算打了方向燈也 並不能硬擠進去
有一種討厭鬼, 本來慢慢開, 等到後車打了方向燈要超車, 這個討厭鬼又加速不給超, 之前開的車沒有渦輪引擎
只能受氣, 現在不會, 只要確定前車想搞我, 再踩深油門電光火石之間就超過去, 我才不理後面的喇叭,
矮烘乾就開快點, 不然就讓人先走, 這是駕駛道德及品格。當然, 我不是說樓主。因為樓主還在加速,
特斯拉應該跟在後方即可。

iverson76er wrote:
https://youtu.be/2Ys5RevA78I
herblee wrote:
沒辦法 , 台灣 毫(恕刪)


可是台北市的交通事故鑑定會
認定同車同行駛方向
前後車關係已持續一段時間
非突然亂入
只要前車有晃動 偏移
造成後車 摔車 出事故
100%屬前車為肇事主因
後車0肇責
就算他沒保持安全距離也一樣

苦主是我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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