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講"爭取應該有的權利"
在台灣小偷家屬也有權利向受害者爭取賠償,這是目前台灣價值
就算事情發生是開豐田的車,過幾年後也有機率會被提告
這比較跟法律有關
概念是這樣,這種事情全世界有兩種解釋方法,
但你生在台灣,所以比較偏向下列
其中一種結果而已:
事情經過
對向機車騎士,自摔滑進該騎士對向的車道,自撞汽車而死
解釋1:騎士操作不當自摔滑進對向車道自撞 "滑進對向"完全是騎士自己
的行為所造成,"本來就"不應該"出現"在對向的汽車底下
,自己會撞死跟對向行駛汽車的行為無關(就算汽車超速)
(美國:"多半"會判對汽車駕駛人有利,概念很簡單,騎士出現
在不該出現的地方,那後續不能歸咎其他人)
解釋2:騎士操作不當自摔滑進對向車道自撞 "滑進對向"完全是騎士自己
的行為所造成,"本來就"不應該"出現"在對向的汽車底下
但
如果對向汽車駕駛若沒有超速,"可能有" 萬分之一的機率
可以存活下來!
(台灣:"多半"會判汽車駕駛人也有"部分"責任,把單純的事情
變得很複雜)
極相同案例,數年前小偷闖進民宅行竊,屋主男主人制伏歹徒,導致歹徒死亡
但被判刑的狀況是一樣
一件事情,兩種解釋
解釋1:小偷闖入民宅行竊,失風被男主人發現,發生扭打,結果打輸死亡
(美國:"多半"會判對屋主有利,概念很簡單,小偷出現
在不該出現的地方,那後續不能歸咎其他人)
解釋2:小偷闖入民宅行竊,失風被男主人發現,發生扭打,結果打輸死亡
(台灣:"多半"會判對屋主有部分責任,概念很複雜,小偷"雖"出現
在不該出現的地方,但屋主有責任在當下"緊張的"狀態之下
用比擬超人的頭腦計算你要如何出手才不會致人於死)
台灣法官幾乎都要歹徒殺到你有受傷,你反擊才
"有可能"
是出於自衛
萬一對方砍傷你,你反擊把對方殺死,
也會有被告的可能
被告,就有"機率"法官判有責任
結論:誰叫我們生在台灣
難道一輩子都買TOYO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