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險交給保險去談就好。
現在的社會,保險很重要。
blancbbbb wrote:
是這樣的,前一個月發...(恕刪)
因為車禍後所造成的的精神上的付出.....

這就是自己騎車、開車,所要承擔的風險啊!

如果嚇到要收驚,我看先把駕照繳回去吧。
說一個我的經驗
我在高速公路遇到雖事
就是你們會在新聞上看到的
貨物不綁好 釘子掉滿地
我的車中獎
但是當時不知道
當天趕去小港機場
越開越怪
後來下交流道車子很難開差點撞到砸道的橋墩
車子停路邊丟給家人(原本是他開回家我被外派大陸幾個月)
用跑的去機場
還要在香港轉機時擔心連絡家人在人生地不熟的高雄O不OK

家人說報案後對方說太多台車中獎
保險無法全賠2千要不要隨便你
聽到火大就交待家人去原廠換胎給他單據收好等我回來

這種穩贏的官司剛好讓我去看下法院長怎樣
(以後不會像一般人聽到法院就嚇到睡不著)
告了當然贏 不過我加告精神賠償差點害我死在高速公路
法官只講四個字 : 於法無據
我好奇的是 既然你都付了第三責任的保費 為何還來問網友

你的保費不是付假的

就跟對方說放心 該賠的都會賠 一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blancbbbb wrote:
他的車是gp125 把能換的都換了吧


那這部份我也不可能全賠,要算折舊,然後無精神賠償這件事,當然也大概也可大概抓個數字去談判,補貼他一點機車維修的不便,但(維修+不便)總數我覺得不超過一萬
之前我被撞,我也只要求修好我的機車就好(車修了四萬)

你願意承担我全部修車費,不要含扣,其他的我都不跟你算 ,
大家簡單快速解決,不要浪費生命時間在處理這

醫療、薪資我自己去找強制險、勞保、公司團保,嘿嘿還多拿了不少。
單純財損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喔!
樓主可以參考民法 第 195 條的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你侵害的並非對方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因此對方沒辦法依照這條規定向你請求損害精神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至於對方如果因為車輛損壞,在維修期間所造成的其他支出(例如其他交通費用等等)
是可以向你請求,但也要以有單據、可以證明支出為前提

樓主參考看看
blancbbbb wrote:
是這樣的,前一個月發...(恕刪)
保險只會賠有單據的部份,
其他除非有單據(精神賠償) 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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