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
我是覺得 燙傷事件你這樣講好像太牽強了一點,
那是傷人被撞,
除了身體的醫藥及精神損失等賠償,請注意到受害者還求償薪資損失46萬x20月=920萬
這部分其實跟財損是一樣的性質,對原告被告來說:
原告花了20個月的薪水買了920萬的豪車,結果被告撞爛了它,賠喔
跟
被告害原告20個月只能在家休息,少賺920萬,賠喔
都是一樣的。
另外,根據當初賠償上限的碰瓷流派 (主張超跑是碰瓷)說法,我們可以推導出其實,
高薪者自己坐在靠路邊座位,身旁有鍋爐有熱湯
跟
停一台1000萬豪車在路邊
對用路人來說其實是一樣的事情,因為帶來的潛在風險、壓力、負擔其實是差不多。
最後,我倒是想聽聽,車損的賠償跟傷害的賠償有何不一樣?
容我猜猜,您是不是想說重要度完全不同? 人 >> 汽車等身外之物?
人命、身體損傷需無上限全額負責
非生命體的損失可設個上限
不過不管你提出什麼理由,講得如何有道理,賠償上限有一大群人似乎也不打算好好面對"賠人"這議題,甚至把買保險這件事賴給都是為了賠路上豪車,詳細解釋請看本魯於上一樓的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