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賠償上限的支持者現在都跑去哪了?

看海成花 wrote:
我是覺得 燙傷事件你這樣講好像太牽強了一點,
那是傷人被撞,


除了身體的醫藥及精神損失等賠償,請注意到受害者還求償薪資損失46萬x20月=920萬

這部分其實跟財損是一樣的性質,對原告被告來說:

原告花了20個月的薪水買了920萬的豪車,結果被告撞爛了它,賠喔



被告害原告20個月只能在家休息,少賺920萬,賠喔

都是一樣的。


另外,根據當初賠償上限的碰瓷流派 (主張超跑是碰瓷)說法,我們可以推導出其實,

高薪者自己坐在靠路邊座位,身旁有鍋爐有熱湯 

跟 

停一台1000萬豪車在路邊

對用路人來說其實是一樣的事情,因為帶來的潛在風險、壓力、負擔其實是差不多。


最後,我倒是想聽聽,車損的賠償跟傷害的賠償有何不一樣?

容我猜猜,您是不是想說重要度完全不同? 人 >> 汽車等身外之物? 

人命、身體損傷需無上限全額負責

非生命體的損失可設個上限


不過不管你提出什麼理由,講得如何有道理,賠償上限有一大群人似乎也不打算好好面對"賠人"這議題,甚至把買保險這件事賴給都是為了賠路上豪車,詳細解釋請看本魯於上一樓的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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