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 有過一次經驗就知道, 只要有事故, 就算你是對的也是錯的, 處理起來耗費精神心力。

防禦駕駛是第一道防線, 夠小心就免災。 保險是第二道防線夠範圍及額度就免上法院或免於損失自已另外再出錢。

smd6055 wrote:
希望大家平日加強防禦駕駛的觀念以及禮讓以及趨吉避凶的駕駛習慣,這年頭發生車禍都要看八字的,你的命格如果不好結果被一個沒保險的人撞到,蠻大的機率是要自己糊牛屎,喔還有,即使有保險的人也是一樣,即使法官的判賠,通常也不到你損失去的一半,然後萬一你祖上沒基德更有可能是一紙判決書然後你一毛也拿不到,
別以為說告就告就可以像酸民所說一樣吿死對方的。喔還有的,路上一堆窮鬼王八無良駕駛過不了奈何橋的遊魂這絕不是檢舉魔人可以消除的
live0248 wrote:
請問2人住址都在台北(恕刪)

台北台中有差嗎
三角鐵 wrote:
台北台中有差嗎...(恕刪)

這關係到訴訟成本,時間、住台北在台北打訴訟、對方台中跑台北,跟住台北往台中打訴訟、我跑台中,總是有差
建議閣下還是去台中告吧。
因為目前法院不一定以戶籍地為住所地,
如果對方能夠舉證自己不住在戶籍地,要求移轉管轄,你還是有可能得跑台中。

之前我公司有碰到類似的案件,
就是因為被告提出電費單、電話費帳單...等證明不住在戶籍地而被認定判決違法。

所以建議閣下還是在車禍發生地台中提告,比較沒有爭議。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供閣下參考:
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有關住所之認定,係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故有二要件:一為有久住之意思,二為有居住之事實。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判斷有無「久住之意思」,自應依客觀之「一定事實」探究並認定之。至「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家屬概況、對外連繫等項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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