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上法院,

車損情況與受傷情況一定是關鍵的證據,檢察官要起訴前絕對都會仔細調查。

嚴重車損,人可以輕傷。

但是只有五公分刮痕,駕駛座裡的人不會有新的傷。

另外,

肇事逃逸成立還會被吊扣駕照。(必須重考)
如果不是職業駕駛,騎身分證應該OK,無法檢舉。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機車能夠撞到汽車駕駛脖子挫傷.機車應該也爛了. 看起來獅子大開口喔.讓他告吧.
有受傷就是刑事案件了
建議和解
不然就會有刑責和民事責任
肇事逃逸只有車損,應該是會吃罰單+賠錢,但有死傷就會變成刑事案件,所以四輪駕駛才會全身是傷,就是以刑逼民而已。不過舉證責任要提告方負責,目前看起來就是覺得開車不賺錢,想撈一筆居多。

肇事逃逸的刑責之前修法後過重,用這個案例來說,一個細微刮痕疑似造成受傷,就要判一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撞死人很多也是判幾個月緩刑而已,所以目前被判違憲但還處於有效,過幾個月後才失效。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編 註: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zuzu2008 wrote:
一位親戚70歲的婦人(恕刪)
上法院不是先喊先贏
他提的四點,請他先提出事故的相關性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隔空擦撞」?大學講師未留現場 遭控肇逃

沒念過法律系所的
請乖乖待在旁邊看
看樓主的內容,到底是有撞到還沒撞到?
有撞到的證據嗎?如果只憑那細微的傷痕,說不定是原本的傷。
請向那個婦人詢問他回答警察到底是說有撞到還是沒撞到,抑或是不確定有沒有撞到。
這些回答會影響之後檢察官跟法官的心證。

如果婦人自始就堅持說沒撞到,不知道對方為何停車罵人,很高的機率會不起訴。
除非對方拿得出撞到的證據。
但如果婦人回答有撞到,那就沒啥好講的。
如果婦人回答不確定有沒有撞到,可能也有機會被起訴。

其他的部分沒其他方法,不怕被告刑事的話,就讓他去告。
寧願賠給法院也不給他敲詐。
zuzu2008 wrote:
一位親戚70歲的婦人(恕刪)


都70歲了還要怕什麼
看名下有什麼需要脫產的
處理掉對方一毛錢都拿不到
笑死
雙方都離開現場了
有行車紀錄畫面嗎?
有驗傷單嗎?

這去地方派出所(非偵緝隊)作筆錄時
警員都會拿給你看
如果都沒有


再來是路權問題
這種東西又不是現告先贏

真有擦傷
可能用論因果關係

要自保的話
趕快去看附近有沒監視器


個人覺得
UBER 跟 計程車 比 根本是半斤八兩
素質有好到那裏去
有啦 有客在車上的時候 素質會好一點 因為怕拿到負評
平常沒客 或 接單要趕載客的時候 根本
不用糾結有沒有「撞到」
有一種叫做無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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