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車道右側超車叫做防禦性駕駛

ryan00014875 wrote:
同車道右側超車叫做防...(恕刪)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酷里斯帝
所以四輪的也可以在大學長之間鑽車囉?
ryan00014875
所以在台灣有違規嗎?所以國外撞死違規的要賠300-500萬嗎?
我只會檢舉嚴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或是惡意違規的,至少這種我不會檢舉。
ryan00014875
然後呢?怕被說魔人?洗白?[笑到噴淚]
退一步海闊天空
查看樓主歷來記錄,應該是馬路糾察隊 Pro 等級的
這個應該算是車道分割.......


法規上似乎好像是可以, 只是不知道要用什麼法規去解釋


看看有沒有人比較了解的, 可以上來解說看看
tansywen
應該說一般道路法規沒這個罰則吧,但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倒是寫得很清楚,禁止同車道超車與並行。
低調肉鬆哥 wrote:
這個應該算是車道分割(恕刪)


101
tansywen wrote:
超車的定義是原車道後車變換車道到隔壁車道,加速超過原車道前車後再回原車道叫超車,所以同車道右側超車符不符合右側車超車呢?看起來似乎不太符合所謂右側超車定義,要不然滿地的小綿羊怎麼辦



超車不一定要變換車道,看交通規則101條就知道了。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紅色字體就是說明如何超車,沒說要變換車道。只規定超越時顯示左方向燈於前車左側半公尺以上間隔超過,有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同車道的超車不一定要變換車道,但是會改變行進路線,不過不懂這也不丟臉,很多警察也以為超車要變換車道,把同車道的超車說成是超越,卻不曉得交通規則說的超車就是超越前車,法規說明超車行為也都是用超越這二個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於禁止同車道超車,才要變換車道超車,所以高、快速公路才有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的法規。
tansywen
這就是很模糊啊@@說實在的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我到底有沒有違規;為何不像高快速公路法規一樣,禁止同車道超車並行,清清楚楚。
tansywen
喔喔~感謝提供資訊啊!
壓力鍋 wrote:
這裏有以前01網友去函交通部詢問超車定義的回函

同時,就因為法則不明確,行政院也打算修訂明確定義超車


這份路政司函覆不是就說明很清楚了:後車於同車道超越前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一項第3款及同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超車之規定,前揭條款已明確說明車輛超車時之行車動線及規定,應無疑義


都用應無疑義這四個字說明超車時之行車動線及規定了,又哪來法則不明確的說法?


至於同函示後部所稱同向二車道以上,應係變換車道超越前超之行為,這不衝突也沒有問題。函示前段指稱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之雙車道(不包含慢車道、優先道及專用道),可見汽車在慢車道、優先道及專用道的超車是不允許的,而一般指稱的右側超車,多是指汽、機車利用路肩超車或汽車利用慢車道(或機車優先道)超車,不在合法的車道上超車就是違規無誤。
壓力鍋
沒有吧?這釋函就是要說超車只有在同車道才是,不同車道就是變換車道的行為。
壓力鍋
至於路肩、機慢車道本來就不是一般情形下可以行駛,這跟是不是超車無關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問題是,如果是不變換車道,在同一車道內的二輪超越四輪,你又怎麼可能橫向間距達到50公分以上?前車剛好是march,還是吉姆尼?
壓力鍋
台灣有不少車道劃得很寬,兩台汽車並行都足夠(當然這時沒法保持50公分橫向車距)
這年頭違規都是檢舉達人自己說得算呢
檢舉不過還放上來公審 有夠輸不起
小心兩輪團體又氣pupu,
再號召萬人,乖寶寶不鑽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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