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超車的定義是原車道後車變換車道到隔壁車道,加速超過原車道前車後再回原車道叫超車,所以同車道右側超車符不符合右側車超車呢?看起來似乎不太符合所謂右側超車定義,要不然滿地的小綿羊怎麼辦 超車不一定要變換車道,看交通規則101條就知道了。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紅色字體就是說明如何超車,沒說要變換車道。只規定超越時顯示左方向燈於前車左側半公尺以上間隔超過,有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同車道的超車不一定要變換車道,但是會改變行進路線,不過不懂這也不丟臉,很多警察也以為超車要變換車道,把同車道的超車說成是超越,卻不曉得交通規則說的超車就是超越前車,法規說明超車行為也都是用超越這二個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於禁止同車道超車,才要變換車道超車,所以高、快速公路才有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的法規。
c.c.0110 wrote:超車不一定要變換車道,看交通規則101條就知道了。 這裏有以前01網友去函交通部詢問超車定義的回函同時,就因為法則不明確,行政院也打算修訂明確定義超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推動精進作為 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壓力鍋 wrote:這裏有以前01網友去函交通部詢問超車定義的回函同時,就因為法則不明確,行政院也打算修訂明確定義超車 這份路政司函覆不是就說明很清楚了:後車於同車道超越前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一項第3款及同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超車之規定,前揭條款已明確說明車輛超車時之行車動線及規定,應無疑義。都用應無疑義這四個字說明超車時之行車動線及規定了,又哪來法則不明確的說法?至於同函示後部所稱同向二車道以上,應係變換車道超越前超之行為,這不衝突也沒有問題。函示前段指稱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之雙車道(不包含慢車道、優先道及專用道),可見汽車在慢車道、優先道及專用道的超車是不允許的,而一般指稱的右側超車,多是指汽、機車利用路肩超車或汽車利用慢車道(或機車優先道)超車,不在合法的車道上超車就是違規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