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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安第94條第1項的規定=>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不論汽機車, 除非"欲超越前車", 否則必須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
所以汽機車在同一車道是不能"保持"一樣速度行駛的
也就是說汽機車在同一車道沒有"並行"的關係
只有"超越" 和"被超越"的關係
結論是同一車道汽機車 => "只能超車, 不能併行"
又根據道安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 =>
"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在台灣後車超越前車, 後車絕對沒有事先按喇叭或閃燈並等前方讓道
而且台灣道路寬度並不允許單一車道汽車和機車維持半公尺的安全超車距離
另外只要從右側超車都是違規的
簡單來說=> 在台灣同一車道超車全部都是"違規超車"
只要監視器或其他影像或筆錄可以確認對方是從後方超車與你並行
樓主就聲明 =>
對方從後方超車時, 未依規定按喇叭閃燈等你允讓
逕自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從你車側右方超車並行逼迫讓道
你無法預知有人會從後方違規超車而發生碰撞
根據"信賴保護原則", 對方為肇事主因, 你無法注意

謝謝回覆,我很認同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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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294479
shuhuihung wrote:
我覺得(2),不應該從我右側超車,而且路邊又停轎車,超車的距離也不適合超車,我覺得2車應該騎很快,我才沒
看到,有車要從我右邊駛來,鑑定說我右偏車是主因,(因車禍1.2都受傷,所以當時做筆錄記不清楚)我們是看
影片, 我右偏因是靠邊行駛,後車沒有保持前後車距從我右邊超車,我才會碰撞2號車,我覺得2車才是肇事主
因
就你的案例來說, 在國外, 是後面違規超車的是肇事主因
但在台灣, 機車的騎法已經積非成是很久了, 這也是讓機車騎的很便利, 所以路上數量才會那麼多的原因之一
警察也一樣不會有正確的概念, 連法院也是一樣
就拿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一直都是在講對向車,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這事來說
有多少後面違規右側鑽縫撞前轉彎車,卻是前車被判未禮讓直行車這種荒謬判決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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