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號碼錯一個數字竟不予舉發

Jey.T wrote:
這個記得可以申訴,之...(恕刪)


如果有停好機車,習慣拍照的話,

用停在格內的照片就可以替自己申訴,

我如果機車停在靠邊邊的路邊停車格,

我都會拍照自保,參考一下。

如果沒有拍照?

法院判決書很多,

有判決違規者勝訴(很少),但是大多數是敗訴,

所以有證據比較容易翻盤。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空殼椰子
真的,大大內行,我只要停到邊邊車格,一定會拍照才離開,很多垃圾會把別人的車子拖出去
Jey.T wrote:
剛又試了一次,確實網...(恕刪)


警方如果要刻意不舉發,

方法很多,

很少用證號有誤,

通常都是檢舉法條有誤較多,

尤其是違停類,

明明就是併排違停,

我遇過很奇怪的回覆說離併排車輛距離過大,

屬於未靠右側,不是民眾可以檢舉項目不舉發,

想也知道,未靠右側是指靠路邊緣,

而不是靠近車輛,

但我也是算了,因為比例很低,

我因為檢舉量很大,

所以有跟我通過電話的承辦,

我都是有告知如果不方便舉發就不舉發,

我很少有意見上達。

真的,

如果要檢舉的車主是有龍鳳,

地點跟我說,

新北市如果是

新莊板橋三重林口泰山中和,

我來檢舉,不用怕啦。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空殼椰子
r12199121 所以如果是他願意給你補正的,也許會在6天內回覆你,拖半個月才處理通知你的那種,嘿嘿嘿
r12199121
空殼椰子 沒錯喔,他只要超過7天回覆你就好,你收到要重新檢舉也來不及了,這樣它們就少處理一件事囉
不用為了單一個案就不開心,以台灣道路交通現況,真要認真檢舉,會非常非常忙碌
把心力留給下一位吧!
空殼椰子
我常說如果檢舉違規有獎金的話,也不用多,應該會出現一大堆職業檢舉人,很快就變暴發戶了,台灣的交通,爆賺
重新檢舉不就得了
r12199121
我如果沒記錯,檢舉從事發當天的隔天算起,要在七天內檢舉,但是你收到檢舉不成功的通知時已經超過7天,要重新檢舉是不可能了
很多違停都是累犯,只要知道常出末點,守株待兔就比較容易再拍到!!
如果舉發了

結果公務員被判瀆職

你要付退休金給他嗎
這就是公家機關公務人員心態與做法
我也是遇過類似的狀況
我當時在國道的交流道遇到一台休旅直接從路肩狂飆插進來
我差點被撞到,就氣到檢舉
但是行車紀錄的顯示時間與我填表單的時間差一個小時
就因為這樣就沒有舉發成功
我也曾經打電話過去
說可以補填修改資料
但是承辦員警說只要超過7天就是無法舉發
好笑的是我收到檢舉不成功的MAIL時早就超過7天了
簡單說就是你當下檢舉失敗想要再檢舉同件違規是不可能了
但是提供上傳的影片,違規明明是事實,我也是在7天內檢舉
所以要檢舉送出資料表單時
請再三檢查確認有沒有填錯
警察回覆的沒錯啊,規定就是這樣。

上禮拜才用新北市檢舉系統檢舉的
我印象中身分證字號是自己打的,不會是系統自己帶入的吧,
除非是你自己瀏覽器有記憶你之前打的資料。
你可以要求他開單呀…用你錯誤的資料
然後警方再開給你一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不錯吧…一次兩張罰單
Jey.T wrote:
月初冒著生命危險拍了...(恕刪)
可以試試引用行政程序法,然後寫市長信箱陳情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sagatgod
你搞錯了,這是違反程序做出行政處分時當事人(也就是違規者)的補正,現在根本沒開單所以沒有行政處分,也不是給檢舉者的補正規定
jungle100
我想你可能想表達的是,行政機關回復檢舉不成立是否屬於行政處分?檢舉人所檢舉之違法事件,是否為受規範保護具有公權利得主張之人,函覆對檢舉之人造成了權利的規制效力,應為行政處分,若否則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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