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y.T wrote:這個記得可以申訴,之...(恕刪) 如果有停好機車,習慣拍照的話,用停在格內的照片就可以替自己申訴,我如果機車停在靠邊邊的路邊停車格,我都會拍照自保,參考一下。如果沒有拍照?法院判決書很多,有判決違規者勝訴(很少),但是大多數是敗訴,所以有證據比較容易翻盤。
Jey.T wrote:剛又試了一次,確實網...(恕刪) 警方如果要刻意不舉發,方法很多,很少用證號有誤,通常都是檢舉法條有誤較多,尤其是違停類,明明就是併排違停,我遇過很奇怪的回覆說離併排車輛距離過大,屬於未靠右側,不是民眾可以檢舉項目不舉發,想也知道,未靠右側是指靠路邊緣,而不是靠近車輛,但我也是算了,因為比例很低,我因為檢舉量很大,所以有跟我通過電話的承辦,我都是有告知如果不方便舉發就不舉發,我很少有意見上達。真的,如果要檢舉的車主是有龍鳳,地點跟我說,新北市如果是新莊板橋三重林口泰山中和,我來檢舉,不用怕啦。
這就是公家機關公務人員心態與做法我也是遇過類似的狀況我當時在國道的交流道遇到一台休旅直接從路肩狂飆插進來我差點被撞到,就氣到檢舉但是行車紀錄的顯示時間與我填表單的時間差一個小時就因為這樣就沒有舉發成功我也曾經打電話過去說可以補填修改資料但是承辦員警說只要超過7天就是無法舉發好笑的是我收到檢舉不成功的MAIL時早就超過7天了簡單說就是你當下檢舉失敗想要再檢舉同件違規是不可能了但是提供上傳的影片,違規明明是事實,我也是在7天內檢舉所以要檢舉送出資料表單時請再三檢查確認有沒有填錯
可以試試引用行政程序法,然後寫市長信箱陳情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