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冒著生命危險拍了幾張紅線併排停車達的瑪莎,當天我就上網檢舉,昨天收到新北市府通知說我的名字與身分證號碼對不上,因無法查證檢舉人身份故不予對車主告發,但我明明填寫非常正確怎麼會對不上?
打了電話問了分局承辦人,竟然說是身分證錯誤,我重複對了一下號碼就是錯一個數字,我也不知為何會錯,我是直接網頁帶入的...
我跟承辦人員說可能是那邊有問題那我可以補正...對方竟說沒辦法喔,下次檢舉前煩請確認清楚資料是否正確再送出,然後就問我若沒其他問題就要結束通話...
我說對方違規事證明確,紅線已經是不能停車了,更何況還是併排,只因我的身分證號碼錯誤一個數字就讓違規車主逃過法律制裁嗎?承辦人說那也沒辦法,這是規定,說我的資料錯誤,第一時間無法認證完成,系統判定檢舉人不符合實名規定,故此案不予告發,我說我可以補正啊,他就說已經解釋過了就是沒辦法,然後就是陷入鬼打牆般的循環,他說要把我電話轉給另一個專員,轉接竟然就斷了
太扯了,新北市檢舉系統是這麼搞的啊
成案也不一定是依檢舉法條開立會可能會換成其他的?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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