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300分
文章編號:88162558
AKIROSS wrote:
有影片嗎?(恕刪)
肇逃就應該修法比照這樣,就像拒測比酒駕罰更重一樣,酒駕,拒測與肇逃三選一,肇逃會變成最佳的選擇,就算事後抓回來也無法認定酒駕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一)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警察講得很清楚,吊銷"所有"駕照,就是汽機車駕照同時吊銷
個人積分:5372分
文章編號:88162861
個人積分:12496分
文章編號:88164221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