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3p wrote:之前有吵說要修法如果還沒修的話基本上救護車只有優先路權一但發生事故一樣是以一般交通法來判這種情況下就我以前聽到的案例綠燈直行車(本次事件的機車)會比較有優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救護車路權高,機車要避讓。先前吵的是,救護車通過路口不能橫衝直撞,在此例中,救護車並無撞機車,而是機車撞救護車,機車可以選擇煞停或是閃避,但並無採取任何行動。如果今天是救護車撞機車,就比較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