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警員機車與女騎士互撞,一死一重傷

我國是左駕,一般應該讓右側直行車 ,

地上有標線 那就更沒問題了
相愛歐
junsport1983 wrote:
警員方向是<先停再開>的倒三角標線

根據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172條規定:「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沒有一定要停, 減速慢行亦可
不過台灣這種模糊的交通規則
出事也不意外
50->49 是減速慢行嗎? 沒人能說錯
fanrien
"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沒有一定要停,但是這種情況就是要停啊。再退一萬步講,不管你停不停,就是要無條件讓幹道車先行。此案員警雙腳沒有放在地上,賠死先
herblee
此172條有「前有幹線道」文字,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1-2「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是要"暫停"
記得有一個條款是路口都要減速, 但這案子雙方來看
女方經過路口完全沒減速, 也未注意路口來車, 車速過快
男方一開始也沒減速, 但好像最後有突然減速, 不知道是看到有車衝過來還是怎樣!?

有人主張這路口要先停在開, 但這應該是要有停止的號誌吧, 沒看到

總之雙方都有錯跑不掉, 過失致死罪一定會有, 賠錢跑不掉

且看民事要怎麼談了
maya95
倒三角和停字意義相同, 警員錯
herblee
路權(先行權)為四度空間的使用道路時間優先次序,女騎士一方為幹道,警員一方為支道,依安全規則102-1-2「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女騎士先行警員暫停後行, 法律規定有先後次序來錯開雙方
視野很寬闊,這次不能拿A柱當藉口了
Bookwarm
A柱有不在場證明
dec03kimo
撿手機啊!
相似的路口好像發生好幾次同樣車禍
這二位騎車者似乎都感受不到對方的存在,到路口了也感受不到路口的存在!

命是自己的不必跟自己賭氣!
看得很清楚耶..
那個騎士怎麼不減速,雙方都有問題
基本的路口都不用看.都這麼大了還不長進.
人品是做人最好的底牌.
跟你們說啦,

這一切的過錯,都怪照後鏡擋住視線啦。

罪魁禍首就是它⋯⋯








眼瞎加眼瞎⋯⋯

三寶加三寶⋯⋯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