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日常

紅綠燈參考用,馬路當自己家的
現在正流行
這種方式
下車

筆記一下…………
應該要對這種失控EQ 超低的人開罰, 這種人早晚會出亂子.
哇 擄人?
andox0310 wrote:
盧男以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1款,可處6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第 43 條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2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
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3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5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實在看不出來有危險駕駛行為
Another.MF
猜測是用「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這項。這裡其它指行為與蛇行所造成之危險相當,或者與非常態駕駛行為之危險性相當。但這只依執法者主觀認定就可開單,申訴得打進行政訴訟,才能給第三人(法官)看是否合理。
這種情緒管理有問題的,一律距載
我也有遇過起爭執,停路邊請他下車不下車的
現在有車的人,連載的人都要慎選
有跳就給讚
這種蕭查某
沒死可惜了
在地人下車方式...
這是甚麼鳥法律!
這種情況處罰駕駛實在沒道理,後座乘客行駛間跳車不是駕駛有能力阻止的狀況.
因為乘客不一定能找到人,假設以車牌追人,車主或駕駛人不說明乘客身分,如此概括承受這個過失的懲罰我認同.
但是能找到跳車乘客身分的情況下,應該起訴乘客公共危險罪而非處罰駕駛危險駕駛,這樣才符合這種行為後所產生的結果.
Another.MF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乘客罰比較少是比例問題,新聞只寫一半,不是完全無責哦~
Another.MF
再來這則新聞內容還看不出來是乘客跟駕駛互吵還是乘客兩人自己吵;若乘客自己發病駕駛能自證已盡力自然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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