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urore wrote:沒有到交岔路口中心就搶先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這條只有在出車禍或有人被撞屎才會拿出來判定肇責,無法檢舉,警察也不會主動取締
噢!今晚去北屯好市多要左轉去加油站時就遇到這種狀況,後面就一台白色skoda改裝猴,等不及直接切西瓜左轉插隊進加油站的排隊隊伍裡面,果然下車的黑衣白短褲男就一副猴樣,油箱在右側就已經內建縮短排隊CD了,這麼猴急趕去哪?
那條導引線不管他切過去 不違規 但出事就有肇事責任我朋友就是切西瓜的兩台都摩托車 在同一車道綠燈起步後他左轉切西掛 另一台騎車照導引線結果撞上了 我朋友全責初判表上 就寫 我朋友未依照路口行車導引線 行駛為啥這樣會撞上對方騎比較快 我朋友(女性)慢慢騎切西瓜結果就撞上了
azo2ka wrote:我沒有要檢舉 沒有要...(恕刪) 對於這種切西瓜真的非常痛恨,追根究柢的原因就是沒有在每個路口設置轉彎車輛燈號,所以會讓轉彎車輛急著去搶快轉彎,以免等候對象車道通過完畢後燈號又變成紅燈的原因。講白了就是交通單位道路規劃的怠惰造成台灣這種特殊的開車方式!
一陣子就會遇到這狀況,汽機車都一樣,彷彿覺得前方駕駛頭殻後方也有長眼睛,就算自己氣到要死,也只能踩煞車讓他們過,真的撞下去又是做筆錄又是修車的難保還得去上法院,時間成本算算完全不划算。在臺灣上路期待其他用路人素養,不如自我期許提高自己的修養,和看到別人一直違規及插隊仍能自我要求要遵守號誌和交通規則。只能暗自祝福對對方,不要遇到看到轉彎車就會加速催油門想捍衛路權的直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