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判例,行人全責不少。行人是用路人中最弱勢,以行動速度來計算,行走速度大約每小時4公里,其最普通的腳踏車,時速至少超15km/h,汽機車更別說速度超過行人多少倍,汽機車駕駛常會覺得有些行人行為,耽誤了自己的行車動線...對駕駛自己來說或許是幾秒而已,但行人卻要花上數倍時間,讓一下行人,真的沒啥...路上有更多汽機車用路人,造成的危險更大,例如打左轉燈卻右轉,甚至不打方向燈的用路人更多,想轉就轉,開車左轉不禮讓對向直行機車,每一年這類死亡案件真的太多...罄竹難書!那這些更該判重刑...
前幾天,有腳踏車騎上高速公路,他應該是完全無路權,方向盤對準踩著油門撞下去,能免責嗎?就算行人躺在路中間你也不能撞。即使是火車這種絕對路權的車輛,看見有人在鐵軌,仍要盡力煞車。任何用路人都有義務與責任避免事故,當你已盡最大能力仍無法避免時就會免責,不是擋你路線撞下去就免責。
Black37 wrote:.....任何用路人都有義務與責任避免事故,當你已盡最大能力仍無法避免時就會免責,不是擋你路線撞下去就免責。 沒錯!當下就是要盡全力去避免發生事故,至於其它路權或行人優先的問題,萬一真的不幸發生事故,再來揮這些還不遲。